土耳其的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从投放市场到召回与索赔
一起严重的产品事故,可能同时引发监管合规、纠正措施、损害赔偿责任和消费者权利等问题。本简报考察土耳其的产品安全框架,涵盖投放市场、可追溯性、召回及第三方索赔,重点关注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以及网络销售。
- 作者
- Berat Murat Terzioğlu, 法务与国际协调总监
- 法律审阅
- Yavuz Selim Terzioğlu, 创始合伙人

一起严重的产品事故,很少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台电器起初可能看起来只是保修问题。如果同一缺陷引发火灾,制造商或进口商可能面临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该缺陷存在于一个可识别的生产批次中,可能需要暂停销售,并将已流通的产品撤市或召回。如果产品在网上销售,商品页面本身也可能成为监管措施的对象。
这些问题源于同一件产品,却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
对于向土耳其市场投放产品的企业而言,至少区分以下四个问题是有益的:
- 产品能否合法地投放并保留在市场上;
- 发现不合规或安全风险时应当如何处理;
- 已经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谁赔偿;以及
- 独立于监管制度之外,还存在哪些合同权利或消费者权利。
核心框架是第7223号《产品安全与技术法规法》,该法于2021年3月12日生效。它由实施条例加以补充,更重要的是,还需结合适用于具体产品的技术立法。贸易部目前关于产品安全框架的页面,将《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督与检查框架条例》、CE标志规则以及远程销售产品安全专门条例,列为实施第7223号法律的主要文件。
行业层面不容低估。机械、电气设备、玩具、化妆品、医疗器械、机动车辆以及许多其他产品类别,都适用各自的规则,有时还由不同的主管机关负责。
第7223号法律提供了总体架构。
但法律分析仍应从具体产品出发。
1. 合规、安全与赔偿是相互独立的问题
第7223号法律第4条要求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不合规的产品在不合规情况得到纠正之前,不得投放或保留在市场上。
第5条另行规定了产品必须安全的独立要求。相关技术法规包含健康与安全要求的,遵守这些要求即产生安全推定,除非有相反证据。
《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发挥补充作用。它适用于不存在相关技术法规的情形,或适用的技术法规未涉及健康与安全、或未涉及所涉风险或风险类别的情形。因此,不应将其视为取代行业技术规则。
损害赔偿是第三个问题。
第6条规定,产品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在法定条件成立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予以赔偿。受害人须证明损害,以及产品不合规与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多个制造商或进口商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区分很重要。
产品可能存在合同意义上的缺陷,却并不引发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产品也可能在任何人遭受可赔偿损失之前,就已引发监管措施。
而消费者获得了替换产品,并不能说明是否还存在因火灾、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独立请求。
同一事故可能牵涉多个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因此可以互相替代。
2. CE标志不是监管豁免
企业有时过分看重合格标志或合格证书。
第7223号法律明确否定了这一结论。
适用的技术规则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这些程序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完成。所要求的合格标志和文件必须真实并正确使用。
但第15条第6款同样明确:存在证明合规的文件或标志,并不妨碍主管机关检查产品、对不合规产品采取法定措施或处以相应处罚。
《一般产品安全条例》也体现了同一原则。即便符合相关标准,只要有充分理由认定产品不安全,也不妨碍主管机关采取行动。
这具有实际意义。
带有CE标志的产品,仍可能因生产偏差、部件变更、装配不当、警示不足,或初始合格评定中未发现的其他问题而存在缺陷。
因此,合规文件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但它并不能抵御之后出现的一切安全疑虑。
3. 第6条下的赔偿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
第6条是第7223号法律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核心条款。
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可能须承担责任。受害人须同时证明损害,以及产品不合规与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依《土耳其债务法》评估。其他法定责任依据仍然保留。
该条还包含两项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规则。
第一,旨在排除或减少制造商或进口商法定赔偿的合同条款,在第6条规定的范围内无效。
第二,时效期间为自受害人知道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且无论如何自损害发生之日起十年。
然而,法律并非脱离事实背景施加责任。
第21条列举了可使制造商或进口商免责的情形。包括证明产品并非由该经营者投放市场,证明不合规系因经销商、第三人或用户的介入所致,或证明其源于按照强制性技术规则进行的生产。任何一项法定事由得到证明的,第6条下的赔偿责任即告消除。
对第三人过错与受害人过错的处理也格外精确。
损害系由产品不合规与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共同造成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第6条下的责任不因此减轻,但保留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相反,如果受害人本人或其应负责之人的过错,与产品不合规共同导致了损害,则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赔偿。
在重大案件中,这一区分值得关注。它既影响抗辩策略,也影响之后的分担或追偿请求。
4. 法律角色比商业标签更重要
第7223号法律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义务。
这些角色应根据企业的实际行为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供货合同如何称呼它。
制造商负责将合规产品投放市场、在需要时编制技术文件、进行合格评定、加贴所要求的标志、在批量生产中保持合规,并保存相关记录。除另有规定的期限外,合规文件和技术文件原则上应自投放市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制造商还必须按照与风险相称的方式监测流通中的产品,并对投诉、不合规产品和召回进行登记。
进口商有其自身的责任。在将产品投放土耳其市场之前,进口商必须核查所要求的合格标志、随附文件以及制造商的某些义务等事项。明知或应知产品不合规的进口商,不能简单地继续销售,把问题留给外国制造商。
经销商同样负有法定义务。在向市场提供产品之前,经销商必须核查规定的合格标志和合规文件,并在适用时核查土耳其语的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如果经销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流通中的产品不合规,则必须确保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因此,事故发生时,仅仅询问是谁实际制造了该产品,往往是不够的。
法律上真正相关的问题是:各方在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时承担了何种法律角色。
5. 自有品牌销售商可能成为制造商,经销商也可能因沉默而承接责任
第11条包含了该法在商业上最重要的一些规定。
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或以可能影响其合规性的方式改动现有产品的进口商或经销商,就制造商义务和产品责任制度而言,被视为制造商。
这一规则对自有品牌产品尤为重要。
一家土耳其公司可能从外国工厂采购产品、重新设计包装并只加贴自己的商标。在商业上,它可能把外国工厂称为"制造商"。
但这种称呼并不必然决定其在土耳其的法律地位。
第11条走得更远。
在无法确定制造商、授权代表或进口商的情况下,经销商如在收到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向受害人提供所要求的身份与联系信息(或在无法提供时,提供其在供应链中上一环节经济经营者的信息),其本人可能被视同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条有力的合规规则,因为它把可追溯性的缺失转化为潜在的实体责任。
无法查明产品来源的经销商,可能不再只是链条中的一个中间环节。
6. 可追溯性应当为"出问题的那一天"而设计
第12条要求经济经营者保存记录,以识别供应链中的上一环节经营者,并在适用时识别下一环节经营者,同时保存便于识别产品的信息。
这些记录原则上应自产品投放市场或开始在市场上供应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并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
该义务明确延伸至通过电子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企业,以及提供电子商务环境的中介服务提供者。
其监管理由是显而易见的。
其商业后果则未必如此。
假设某一部件缺陷只影响一个生产批次。
如果制造商能够识别相关批次,进口商能够识别相关发货,经销商能够识别受影响的客户,纠正措施就可以限定在一个可确定的范围内。
如果供应链无法确定哪些产品含有该部件,一个有限的缺陷可能演变为范围大得多的撤市或召回。
因此,批号、序列号、发货记录和客户信息,与召回成本直接相关。
可追溯性不仅仅是一项监管义务。
它决定了企业能够以多高的精度作出应对。
7. 所有证书签发之后,市场监督仍可能继续
第7223号法律赋予主管机关的权力十分广泛。
产品自投放市场起直至到达最终用户的阶段均可接受检查;在相关技术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在进口、出口、安装、投入使用或使用过程中接受检查。
主管机关可以检查仓库、运输工具、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要求提供信息和记录,审查标志和文件,抽取样品,安排检测,并进行风险评估。
如有充分理由认为产品存在风险,主管机关将同时评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损害的严重程度。
所要求的合格标志、技术文件、标签或说明书缺失或不充分,本身就可能足以支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纠正措施。
视具体情况,纠正措施的阶梯可能包括:
- 纠正不合规情况;
- 增加或更正警示;
- 临时暂停;
- 禁止进一步在市场上供应;
- 从供应链中撤市;
- 从最终用户处召回;
- 销毁产品或使其无法使用;以及
- 由主管机关公布所采取的措施。
严重风险的情形可能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在其他情形下,法律原则上给予经营者在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前陈述意见的机会。
因此,对监管机关的回应应当被视为一项技术与法律并重的工作。
8. 撤市与召回是不同的措施
术语很重要,因为两者的运营负担差别很大。
撤市旨在阻止产品继续在供应链中供应。
召回针对的是已经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产品,目的是将其收回。第7223号法律明确以这一含义界定召回。
第19条将召回规定为在其他措施不足以消除风险时采取的措施。
召回可以由经济经营者自愿发起,也可以由主管机关责令实施。
公开通告必须指明相关产品、说明问题,并说明退货或维修的方式。对于退回产品的最终用户,必须至少提供以下法定选项之一:
- 修复导致召回的问题;
- 按交付日的产品销售价格付款;或
- 更换为安全、同等且技术上合规的产品。
召回费用由组织召回的经营者承担,召回程序不得给最终用户带来任何额外费用。
因此,召回通告不应只交由市场部门起草。
它既是一份安全通告,也是一份监管文件,还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它必须足够清晰以保护用户,同时又不应就技术原因作出企业尚无法证实的事实陈述。
9. 自愿纠正措施可能显著改变监管处境
该法最重要的规定之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规定之一。
根据第21条第1款,经济经营者如在收到主管机关的任何要求或警告之前发现不合规情况,自愿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不合规情况和风险(必要时包括召回),并彻底消除不合规情况,则不受第7223号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这些条件需要仔细解读。
该规则并非对在监管行动开始后才配合的企业的普遍赦免。
它也不意味着采取纠正措施会自动消灭因已发生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
它是一项法律后果,与主管机关介入之前的自愿纠正以及不合规情况的彻底消除相挂钩。
其中的商业利害关系重大。
发现真实产品问题的企业,必须迅速评估:问题能否自愿加以控制、是否需要通报、受影响的范围有多大,以及何种纠正措施是相称的。
拖延可能改变监管处境。
这并不意味着每一起投诉都应立即触发召回。
而是意味着,一个可信的系统性不合规迹象,不应在质量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和管理层之间搁置数周,而无人对监管决定负责。
10. 网络销售有其独立的监管架构
土耳其通过《通过远程通信手段提供之产品的市场监督与检查条例》,为以远程通信手段提供的产品建立了专门制度。该条例于2024年10月30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适用。
该条例与第7223号法律并行适用,而非取而代之。
其主要效果之一是:网上的产品页面必须展示规定的产品信息,包括土耳其语警示、安全信息和适用的合格标志。
中介平台必须指定产品安全联络点,负责与主管机关和用户沟通。
对于特定类别的产品,面向土耳其最终用户提供的产品还必须有一个在土耳其设立的经济经营者。
24小时规则尤为重要。
主管机关认定不合规产品在网上被宣传或销售,并发出规定的通知后,相关内容必须在24小时内删除。否则,该内容可被屏蔽访问。这一机制已见于第7223号法律第17条,并由远程销售制度予以强化。
第7223号法律还允许主管机关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网上或远程购买,并将所购产品用作检查样品。
对平台而言,重要的区分是功能性的。
提供电子交易市场,并不必然使平台成为制造商或进口商。
但如果同一企业还进口货物、持有库存、履行订单、在产品上加贴自有品牌,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了经济经营者的法律角色,法律分析也会随之改变。
集团在商业上如何描述其商业模式并非决定性因素。
决定性的是实际活动。
11. 消费者的瑕疵担保权利与产品责任应当区分
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商品存在瑕疵时解除合同、减价、免费修理以及更换为无瑕疵商品等权利。
这些权利涉及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以及消费者对商品的权利。它们既不等同于第6条下对不合规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也不等同于监管性召回。
当安全问题影响大量产品时,这一区分就变得至关重要。
企业未必能够把一个系统性的安全缺陷,当作一连串孤立的保修索赔来处理。
如果有20名消费者投诉,而含有同一危险部件的25,000件产品仍在流通,那么了结这20项个人索赔,可能仍未解决监管问题。
反之亦然。
因一般质量缺陷而退回的产品,并不会自动引发监管性召回问题。
决定适用何种制度的是技术事实。
12. 合同在供应链中分配成本,但不能改写强制性责任
制造、供货与经销合同依然极为重要。
一份结构良好的合同应当涉及以下事项:
- 技术文件与合格评定的责任;
- 产品规格与变更管理;
- 检测与质量保证;
- 土耳其语标签、标志和说明书;
- 投诉的上报;
- 可追溯性;
- 与主管机关的沟通;
- 暂停销售的权限;
- 撤市与召回的决策;
- 召回费用;
- 产品责任保险与召回保险;
- 第三方索赔的抗辩;以及
- 供应链各方之间的补偿与追偿。
这些条款可以决定由哪一商业方最终承担事故经济后果的很大一部分。
但它们无法消除第三方的强制性权利。
第6条明确规定,以被禁止的方式排除或减少制造商或进口商法定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
因此,合同起草的目标并不是通过约定摆脱土耳其产品法。
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在法定请求人或主管机关行使权利之后,风险将如何分配。
13. 第一起严重事故应当启动一份统一、受控的事实档案
当技术、法务、保险和客户服务团队依据不同版本的事实开展工作时,产品危机会更难管控。
严重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通常是保全证据。
可能需要妥善保管涉事的实物产品。照片、固件或软件版本、批号和序列号、检测数据、生产记录以及投诉都应当保存。在确定受影响范围期间,可能需要对受影响的库存进行隔离。
与此同时,企业必须查明:
- 哪项技术法规适用于该产品;
- 集团内各公司或各合同相对方各自处于何种法律角色;
- 是否存在类似事故;
- 是否应当暂停经销;
- 是否应当联系主管机关;
- 自愿纠正措施是否仍然可行;
- 是否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
- 可以安全、准确地向客户和经销商传达哪些信息。
技术团队必须查明发生了什么。
法务团队必须判断由此产生何种后果。
两项工作缺一不可。
对于国际制造商而言,还有一个问题:同一产品或部件是否也在其他法域流通?
一个工程问题,可能很快演变为多起监管案件。
结语
理解土耳其产品法,最好将其视为一个生命周期,而不是一个只有在有人受伤之后才启动的赔偿制度。
在投放市场之前,企业必须确定适用于产品的技术规则,完成所要求的合格评定,并保存适当的文件。
在产品流通期间,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合规、投诉、警示、可追溯性和纠正措施方面负有持续义务。
一旦出现不合规情况,第7223号法律提供了一个分级框架,从纠正和警示,到暂停、撤市和召回。在主管机关介入之前自愿采取行动并彻底消除不合规情况的企业,还可能享有第21条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的特别保护。
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第6条确立了独立的赔偿制度,要求证明损害以及不合规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保留其他责任依据。
自2025年4月起,网络销售还须遵守一套额外的监管框架,涉及商品页面、平台配合、产品安全联络点,以及特定类别产品须有土耳其经济经营者等要求。
因此,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区分并不仅仅在于"安全"产品与"不安全"产品之间。
而在于:一家企业能够在产品问题尚可控制时将其识别并加以控制,另一家企业则要等到主管机关、客户或保险人已经这样做之后,才开始重建自己的供应链。
Terziolu & Partners 如何提供协助
Terziolu & Partners 为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保险人、网络企业和国际集团,就涉及土耳其的产品监管事项和产品纠纷提供咨询。我们的工作可能包括:投放市场与合规分析;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义务的认定;供货与经销协议;可追溯性与记录保存架构;监管问询与市场监督程序;纠正措施、撤市与召回策略;网络销售合规;产品责任索赔;保险与代位求偿;供应链各方之间的追偿;以及协调涉及多个法域的事故。上述工作依托我们的监管与合规、保险和争议解决业务。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监管应对、证据保全、保险以及可能的诉讼,通常应从一开始就协调推进。在事实仍在形成之时,法律地位更容易得到保护。
精选权威依据
立法
第7223号《产品安全与技术法规法》,于2020年3月12日在《官方公报》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生效,尤其是第4条至第12条及第15条至第23条(贸易部官方文本)。
一般产品安全
《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官方公报》第31420号,2021年3月11日,自2021年3月12日起生效。该条例在不存在适用的技术法规,或现有技术法规未涉及相关健康、安全或风险问题时,规定产品的一般安全要求。
市场监督与合规
产品安全框架立法,土耳其共和国贸易部,现行监管框架页面(于2026年9月查阅)。贸易部在该页面列明第7223号法律,以及《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督与检查框架条例》、《CE标志条例》和其他主要实施文件。
网络与远程销售
《通过远程通信手段提供之产品的市场监督与检查条例》,《官方公报》第32707号,2024年10月30日,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贸易部,《条例适用指南》(2025年5月16日更新),为远程销售产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提供官方指引。
消费者保护
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尤其是关于瑕疵商品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贸易部官方公布文本)。
不安全产品信息公布
GÜBİS / Güvensiz Ürün Portalı(不安全产品门户),土耳其共和国贸易部,公布经官方认定为不安全的产品,并载明所识别的风险和所采取的措施。官方条目显示了禁止投放市场和撤市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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