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控制权、申报、科技交易与交割风险

土耳其经营者集中审查所取决的,远不止交易金额或持股比例。交易首先必须构成控制权的持久变更;随后,营业额、科技行业特别规则、合营企业、跨境影响以及交割安排共同决定是否需要取得竞争委员会的批准。本简报考察2026年制度,从交易架构设计一直到批准与交割。

作者
Berat Murat Terzioğlu, 法务与国际协调总监
法律审阅
Ece Ulu, 合伙人
44 分钟阅读
土耳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控制权、申报、科技交易与交割风险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少数几个这样的并购工作环节之一:当事方可以就价格达成一致、谈妥股权买卖协议、落实融资并满足所有商业条件,却仍然无法实施交易。

根据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第7条,竞争委员会所确定类别的合并与收购,必须在申报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意义上取得法律效力。实体性禁止适用于会显著削弱土耳其有效竞争的交易,尤其是通过创设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

然而,分析的起点既不是市场份额,也不是交易金额。

而是控制权。

只有在交易被定性为集中之后,才需要追问营业额门槛是否被超过。只有到那时,分析才进入申报、竞争效果以及交易得以交割的条件。

这一顺序在实践中十分重要。收购20%的股权,如果随附的治理权利赋予共同控制,就可能需要批准。收购80%的股权,如果控制权原本就已在同一经济集团内部,则可能并不构成新的集中。没有任何土耳其合同方的境外收购可能被纳入审查。对某一业务线或生产性资产的收购可能被纳入审查。全功能合营企业也可能被纳入审查。

反过来,收购价格的大小本身说明不了多少问题。

2026年对第2010/4号公告的修订,使早期定性变得更加重要。常规营业额门槛大幅提高;科技企业特别制度经过重新设计,并限于在土耳其设立的科技企业;"交易方"概念得到细化;竞争管理局关于合营企业、营业额和连续收购的指南也已更新。

因此,对于交易律师以及任何在土耳其投资的集团而言,这一问题应当在交易架构仍在设计之时就加以处理,而不是等到有人翻到交割清单中的监管审批部分时才处理。

1. 集中须以控制权的持久变更为前提

第2010/4号公告针对的是导致控制权持久变更的交易。

控制权可以通过股份、资产所有权、合同权利或能够对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他方式产生。控制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共同的;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事实上产生。竞争管理局自己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材料强调,相关的概念是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而不是形式上的持股比例。

这正是少数股权投资需要审慎分析的原因。

持股25%的投资者可能仍只是一个纯财务性的少数股东。但如果该股东就战略事项(例如业务计划、年度预算或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取得否决权,这些权利就可能超出通常的少数股东保护,从而形成共同控制。

竞争管理局关于控制权的指南对这一区分阐述得尤为清楚。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预算批准的否决权可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适当情况下,对业务计划的否决权本身即可能足以确立共同控制。相比之下,投资否决权如果仅适用于规模异常或特殊的交易,则可能仍只是保护性的。这些权利必须结合其商业背景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

这也是为什么股东协议中的保留事项清单,可能带来当事方从未预想到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果。

同样的原则也解释了,为什么从共同控制转为单独控制可能构成新的集中,即便收购方此前已经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竞争管理局2026年更新的营业额指南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取得单独控制权的股东和此前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为相关经营者。

因此,在任何人以"只是收购少数股权"为由假定交易不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之内以前,都应先完成控制权分析。

2. 资产收购同样可能构成集中

在并购交易文件中,股权收购最受关注,但土耳其制度并不限于股权。

一项交易可能涉及收购一家生产设施、一条业务线、一项面向客户的业务、若干资产,或其他能够产生营业额的可识别经济单元。

竞争管理局2026年的指南确认,在仅收购某项业务一部分的情况下,卖方一侧的相关经营者可以是被转让的部分本身,而不是卖方的整个经济集团。在指南所举的例子中,收购多家生产设施中的一家,是以收购方和被转让的生产设施为基础进行分析的。

这一区分可能对营业额计算产生重大影响。

它也可能出现在业务剥离(carve-out)、重组、资产组合交易以及资产交易中,在这些交易中,协议可能根本不会把收购对象描述为一家"公司"。

竞争分析跟随被转让的经济单元。

它并不取决于交易碰巧是否被记载为股权出售。

3. 常规申报门槛已于2026年2月变更

2026年2月的修订大幅提高了土耳其的申报门槛。

在常规制度下,受审查的集中如满足以下任一备选测试,即须取得竞争委员会批准:

  • 土耳其营业额合计测试: 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合计超过30亿土耳其里拉,且至少两个交易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各自超过10亿土耳其里拉。
  • 目标方/全球营业额测试: 在收购中,归属于被收购资产或业务的土耳其营业额超过10亿土耳其里拉,且至少另一交易方的全球营业额超过90亿土耳其里拉。

在合并中,相应的表述以参与合并的各方为准。

竞争管理局2026年5月更新的营业额指南确认了上述门槛。

这一变化幅度很大。此前7.5亿土耳其里拉的合计门槛提高至30亿土耳其里拉;2.5亿土耳其里拉的单方门槛提高至10亿土耳其里拉;30亿土耳其里拉的全球门槛提高至90亿土耳其里拉。

上述数字没有一个是交易金额门槛。

高金额的收购可能不在强制申报范围之内。

小得多的交易,却可能因为相关经营者营业额可观而需要申报。

这一区分对竞争法律师而言显而易见,但在交易实务中,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拿交易金额去比对监管门槛,因此仍可能被忽视。

4. 营业额并不只是目标公司法定财务报表上的那个数字

营业额分析可能比门槛本身更为复杂。

竞争管理局现行指南一般以申报前一财政年度的销售净额为准;无法据此计算的,则以最接近的可得财政年度为准。外币营业额按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相关财政年度的平均买入汇率折算为土耳其里拉。

集团结构至关重要。

在计算应归属于某一经营者的营业额时,第2010/4号公告要求考虑符合法定控制标准的关联人和经济单元。因此,竞争管理局的指南审查的是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某些共同控制的企业,而不只是签署股权买卖协议的那个法律实体。

这一点对私募股权尤为重要。

一家新设立、尚无收入的收购载体,并不必然意味着买方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意义上没有营业额。载体背后的经济集团,可能根据归属规则而具有相关性。

2026年修订还细化了"交易方"的概念,尤其是在目标方一侧;更新后的指南解释了直接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与其营业额可能需要被归属的更广泛经济单元之间的区别。

2026年的另一项澄清很容易被忽略:全球营业额包括在土耳其的销售。就计算中的土耳其部分而言,土耳其营业额不包括出口和境外销售,但这些在土耳其的销售仍然是全球营业额的一部分。

因此,可靠的申报评估所需要的,远不止索取目标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5. 科技企业收购现适用更窄、但仍然独立的制度

土耳其于2022年针对科技企业收购引入了特别规则,原因在于,当目标公司营业额有限时,对年轻科技企业的潜在重要收购可能逃脱审查。

该定义涵盖在数字平台、软件及游戏软件、金融科技、生物技术、药理学、农用化学品和医疗健康科技等领域开展活动的企业或资产。

该制度在2026年2月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特别处理现仅限于涉及在土耳其设立的合格科技企业的收购。修订后的制度并未完全取消常规的目标方单方营业额要求,而是对合格科技企业适用2.5亿土耳其里拉的单方门槛。

竞争管理局2026年5月的营业额指南补充了一项重要细节:在判断是否达到该2.5亿土耳其里拉门槛时,以企业来自特定科技业务(数字平台、软件及游戏软件、金融科技、生物技术、药理学、农用化学品和健康科技)的营业额为计算依据。

适用申报测试的其余要素仍须满足。

这是一个与2026年之前的规则有实质区别的制度。此前的科技例外可以涵盖在土耳其开展业务、在土耳其从事研发或仅仅向土耳其用户提供服务的目标公司,并实际上取消了原先2.5亿土耳其里拉的目标方要求。2026年的修订收窄了这一地域适用范围,并重新引入了金额门槛。

对于风险投资和成长型收购而言,这一区分现在应当作为申报分析中的一个单独步骤来考虑。

目标公司的整体收入可能并不高,却仍可能超过科技特别门槛。

同样,一家拥有土耳其客户的外国软件公司,不应仅仅因为其产品可以在土耳其使用,就被自动纳入科技特别规则进行分析。

6. 境外对境外交易仍可能触发土耳其审查

任何一方都不在土耳其注册成立,并不排除土耳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4054号法律适用于影响土耳其市场的行为和交易;在适用的土耳其营业额条件得到满足时,竞争管理局经常审查境外对境外的交易。

这可能在全球交易中产生意想不到的申报义务。

一家在美国设立的买方,可能收购一家总部位于欧洲其他地方的目标公司。股权买卖协议可能适用英国法律。股权可能在土耳其境外转让。双方可能都没有土耳其法律实体。

如果归属于交易的营业额达到土耳其门槛,土耳其的批准仍可能成为全球交割流程的一部分。

竞争管理局2025年的并购报告明确将境外交易列入在满足土耳其申报要求时所审查的交易之中。当年,竞争委员会共处理416件合并、收购、合营企业和私有化案件:381件获无条件批准,10件获附条件批准,25件被认定为不属于审查范围或无需申报。

因此,管辖测试跟随的是经济活动和控制权。

它并不跟随写在股权买卖协议首页上的准据法。

7. 为门槛目的,连续交易未必能够分拆

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也可能延伸至今天所签署的单项交易之外。

根据第2010/4号公告第8条第5款,在三年期间内于相同人员或当事方之间完成的两项或多项交易,或由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完成的两项或多项交易,在计算营业额时可被视为一项交易。

竞争管理局2026年5月更新的指南确认了这一规则,解释了三年期间的计算方法,并澄清了其对合营企业交易的适用。

这对"收购加整合"(buy-and-build)策略尤为重要。

一只基金可能在同一市场收购多家竞争对手。

一家战略买方可能分阶段收购一项业务。

最初的少数股权日后可能转化为控制权。

资产可能通过构成更广泛商业计划一部分的多份合同进行转让。

指南的明确目的,是防止将一项应申报的经济收购拆分为若干各自低于门槛的较小步骤。

因此,交易律师应当了解收购历史,而不仅仅是最新的股权买卖协议。

8. 合营企业既需要集中分析,也需要协调分析

合营企业如果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并持久地履行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的全部功能,即构成集中。

竞争管理局将此称为全功能要求。全功能合营企业应当具备在市场上持久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源、管理层和运营能力,即使其战略决策仍须由母公司共同控制。

这就产生了两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该架构是否对一项全功能业务形成共同控制,并因此落入第7条的范围?

第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引发第4条和第5条项下的协调问题?

第二个问题并非全新。公告此前已经规定,如全功能合营企业同时具有限制其母公司之间竞争的目的或效果,应根据第4条和第5条进行审查。2026年的变化在于,监管框架以及随附的横向与非横向集中指南,对如何开展这种协调分析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更新后的框架审查的事项包括:母公司是否仍在与合营企业相同的市场、在上游或下游市场,或在密切相关的市场中实质性地开展业务,以及该安排是否改变了它们独立竞争的动机。

这正是合营企业文件在股东协议定稿之前值得接受竞争法审查的原因。

保留事项决定控制权。

商业模式决定合营企业是否具备全功能。

母公司持续开展的业务决定是否需要单独分析协调问题。

同样的合同条款可能同时影响这三个问题。

9. 申报具有暂停效力:签约不等于获准实施

第4054号法律第10条确立了具有暂停效力的审查制度。

应申报的交易提交后,竞争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法律规定了15天的初步审查期,竞争委员会可在此期间批准交易,或决定将其转入最终审查。一旦启动最终审查,交易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一直处于暂停状态。

第10条还包含一项法定视为批准机制:如竞争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就申报的交易采取任何行动,该协议自申报之日起30天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不应将这一规定变成一张例行的"30天批准时间表"。

申报必须包含申报表所要求的信息。如信息不完整且竞争管理局要求补充,实际审查时间可能取决于申报何时补充完整。竞争管理局公布的申报材料明确承认,在所要求的信息提交之前,申报可能被视为不完整。

2026年2月的修订简化了申报表的部分内容。竞争管理局删除了部分信息要求,减轻了某些受影响市场份额较低之交易的披露义务,并为风险投资及类似投资载体进行的收购引入了特定的申报便利。

这应当使简单申报变得更加合乎比例。

但在市场界定或竞争效果很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这并不能免除尽早着手的必要。

10. 暂停实施义务影响签约至交割期间的行为

写明"竞争委员会批准"的先决条件是必要的,但就交易管理而言并不充分。

在签约与批准之间,买方与卖方仍然是相互独立的经营者。

买方有权保护其同意收购之业务的价值。但买方无权行使本应在批准之后才能行使的决定性影响。

这一实务上的区分,在过渡期承诺方面可能变得棘手。

对非常规处置、重大新增债务或异常交易的同意权,可以正当地保全目标公司。而允许买方实际上决定日常价格、客户、商业政策或管理决策的权利,则引发另一个问题。

信息交换也需要同样审慎。

尽职调查和整合规划往往需要商业敏感信息。在买方与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交易团队可能需要限制访问、汇总信息或采用"洁净团队"(clean team)安排,以免交易过程本身在业务获准整合之前就单独引发第4条问题。第4条禁止限制独立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协议和协同行为,也是大多数竞争管理局调查和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条款。

因此,相关问题比股权转让是否已正式登记更为宽泛。

控制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

竞争管理局自己发布的关于抢跑(gun-jumping)的研究指出,如果当事方之间的安排已经赋予收购方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控制权原则上可能在正式交割之前即已实施。

因此,一套严谨的签约至交割流程,是经营者集中合规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签约后的项目管理。

11. 对竞争无害的交易,仍可能因提前交割而受罚

未申报在程序上独立于实体竞争分析。

第4054号法律第16条规定,需经批准的集中未经竞争委员会事先批准即实施的,处以相当于年度总收入千分之一(0.1%)的行政罚款。在收购中,罚款对收购方处以;在合并中,对各合并方分别处以。

Twitter收购案仍是一个清晰的例证。

竞争委员会最终认定,埃隆·马斯克收购Twitter在第7条项下不存在实体问题,并批准了该交易。但由于收购在未取得土耳其批准的情况下即已完成,委员会以收购方相关的土耳其总收入为基数,处以法定的0.1%罚款。

如果一项未申报的交易同时造成了第7条所禁止的实体竞争损害,后果可能严重得多。

第11条允许竞争委员会责令终止交易、消除违法的事实状态、在可能时返还所收购的股份或资产、在无法返还时转让给第三方,并在状态恢复期间限制收购方参与管理。

第16条另外对违反第4条、第6条或第7条的实体违法行为规定了高得多的罚款。

因此,对交易各方而言,以下两者之间存在重要区别:

  • 本应申报但本会获得批准的交易;以及
  • 既未申报、在实体上又与第7条不相容的交易。

前者已经可以受到处罚。

后者则可能使交易本身陷入危险。

12. 申报管辖与实体竞争风险是不同的分析

超过营业额门槛,回答的是集中是否必须申报的问题。

它并不决定交易是否存在问题。

第7条项下的实体标准,是该集中是否会显著削弱有效竞争,尤其是通过创设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

竞争管理局的并购指南考虑更广泛的竞争效果:竞争的紧密程度、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潜在竞争、买方力量、单边效应与协调效应、纵向封锁,以及创新和技术驱动型市场中的竞争。

大多数申报的交易都获得批准。竞争管理局2025年的数据(416件案件中381件获无条件批准、10件获附条件批准)表明,申报是一项筛查要求,而不是推定交易具有反竞争性。

较难的案件,是交易实质性改变市场结构的案件。

Curium / Eczacıbaşı Monrol交易展示了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审查的深度。竞争委员会在若干核医学市场中发现了竞争关切,最终在一套详细的承诺方案基础上附条件批准了该收购,方案内容包括独立的分销架构、信息隔离和供应承诺等。

较近的A101 / CarrefourSA决定提供了一个更为清晰的2026年案例。竞争委员会认定,该交易可能显著限制有组织食品零售领域的有效竞争,并在接受结构性与行为性承诺之后作出附条件批准,承诺包括剥离48家门店以及保持组织分离的措施。

这些案例说明,在存在明显的重大重叠时,实体审查为何应在申报之前就开始。

一旦开始与竞争管理局谈判救济措施,监管风险就已经变成了交易风险。

13. 救济措施必须保全交易,同时不留下竞争问题

当集中引发竞争关切时,承诺有时可以保全交易。

竞争管理局的救济框架区分结构性措施(例如剥离业务或资产)与针对未来行为的行为性措施。适当的救济措施取决于竞争问题本身、其持续性以及合规情况能否得到有效监督。

A101 / CarrefourSA决定尤其具有参考价值,因为竞争委员会接受了一套结合两种形式的方案。结构性部分要求剥离门店。行为性承诺涉及组织独立性、就业、本地供应商以及交割后运营的其他方面。违反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本身即可能根据第4054号法律第17条引发按日计算的行政罚款。

对于交易文件起草而言,难点不在于救济措施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而在于由谁承担救济风险。

买方可能愿意剥离一项规模不大的重叠业务,却不愿出售构成其投资逻辑一部分的战略资产。

卖方则可能希望确保,买方不能仅仅因为被要求作出常规让步就放弃交易。

股权买卖协议中的监管承诺条款,需要在竞争关切成为现实之前回答这一问题。

14. 经营者集中风险应在股权买卖协议中分配,而非签约后再讨论

对于可能需要申报的交易,股权买卖协议中的竞争条款通常应当规定的不止是一项笼统的先决条件,正如保证、赔偿和披露函对其他交易风险进行分配一样。

当事方应当确定:

  • 由谁提交申报并主导监管策略;
  • 各方所需的合作程度;
  • 对向竞争管理局提交的材料和与其沟通的控制;
  • 保密信息和竞争敏感信息的处理;
  • 买方提出承诺之义务的范围;
  • 特定资产或业务是否免于剥离义务;
  • 案件进入最终审查时如何处理;
  • 最后截止日(long-stop date);
  • 无法取得批准时的解约权;以及
  • 签约至交割期间目标公司行为的规则。

条款起草应当与实际的竞争状况相匹配。

没有横向或纵向重叠的交易,与合并两家主要竞争对手的收购,所需要的风险分配并不相同。

任何买方也都不应在不了解如果竞争管理局要求实质性结构救济、这一承诺可能意味着什么的情况下,就轻率接受"无论如何"(hell or high water)义务。

一旦监管机构提出严重关切,竞争条款就不再是格式条款。

15. 竞业限制及其他交易限制需要单独评估

并购交易经常包含旨在保护所收购价值的限制。

卖方可能承诺不与被转让的业务竞争。

员工可能受到禁止招揽的限制。

为有效分拆业务,可能需要过渡性的供应或服务义务。

竞争管理局将与实施集中直接相关且为实施集中所必需的限制,视为可以纳入集中批准范围的附属限制。

但现行指南将判断某项限制是否真正属于附属限制的主要责任,放在当事方自身。超出交易客观所需的限制,可能回到根据第4条和第5条另行评估的轨道。

这使得范围、期限、地域和对象变得十分重要。

竞业限制条款并不会仅仅因为出现在已获集中批准的股权买卖协议中,就符合竞争法。

该限制本身仍必须能够被证明是真正附属于转让的。

16. 签约前审查应回答难题,而不只是得出"申报/不申报"的结论

对于重大交易,一份有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备忘录应当能够回答若干彼此独立的问题。

第一,究竟是否存在集中?这需要识别当前以及交易后的控制结构。

第二,哪些经营者与营业额相关?收购载体、最终母公司、受控业务以及目标公司的确切范围都可能具有意义。

第三,适用哪一门槛制度?收购在土耳其设立的合格科技企业,需要根据2026年修订后的规则单独考量。

第四,是否存在需要合并计算的先前交易?

第五,交易是否涉及全功能合营企业?如果是,母公司之间的协调是否需要根据第4条和第5条另行分析?

第六,实体竞争状况如何?如果存在重大的横向、纵向或相邻市场重叠,这一问题应当已经影响交易时间表和监管承诺条款。

第七,签约至交割期间的安排,能否在不提前转移控制权的情况下保全业务?

最后,何种程度的救济风险在商业上是可以接受的?

这项分析的价值在于,在交易文件使得更改答案代价高昂之前,就回答这些问题。

结语

如果按照正确的顺序提出问题,土耳其2026年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就更容易理解。

交易首先必须造成控制权的持久变更。

如果是,则须根据第2010/4号公告和竞争管理局现行指南,确定相关的经济单元和营业额。按照适用的备选测试,常规申报门槛现为30亿土耳其里拉、10亿土耳其里拉和90亿土耳其里拉。收购在土耳其设立的合格科技企业,适用经修订的2.5亿土耳其里拉目标方门槛,按来自特定科技业务的营业额计算。

境外交易可能落入该制度。

连续收购可能被合并计算。

少数股权投资可能产生共同控制。

对业务或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集中。

全功能合营企业可能既需要第7条审查,又需要单独的协调分析。

而一旦需要申报,交易在获得批准或法定批准机制生效之前,一直受暂停实施义务约束。

对于并购从业者而言,最重要的区分在于:作为审批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与作为交易架构组成部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前者产生一份申报。

后者则决定控制权、过渡期承诺、信息交换、股权买卖协议中的风险分配、救济策略,并最终决定交易能否以各方谈定的形式完成交割。

这项工作应当在交易之初就开始。

Terziolu & Partners 如何提供协助

Terziolu & Partners 就涉及土耳其的交易和监管事项,为企业买方、卖方、创始人、投资者和国际集团提供咨询。我们的工作可能包括:经营者集中初步筛查;控制权和少数股权投资分析;2026年制度下的营业额计算;科技企业定性;境外对境外交易分析;全功能合营企业;竞争重叠审查;向竞争管理局申报;签约至交割流程;交易文件中有关监管批准的条款;附属限制;承诺与救济策略;以及将土耳其的经营者集中要求与负责其他法域申报的律师进行协调。上述工作依托我们的监管与合规、公司与商事和跨境协调业务。

在跨境交易中,经营者集中审查通常应当与交易架构设计、尽职调查和股权买卖协议起草一并考虑。签约之后才发现申报义务,也许能够回答监管问题,却可能使商业后果悬而未决。

就经营者集中审查或交易审批事宜与我们团队洽谈。

精选权威依据

基本立法

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尤其是第2条、第4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和第17条(竞争管理局官方文本)。第7条规定了实体标准和强制申报的法律依据;第10条和第11条规范审查程序及未申报的后果;第16条规定了主要的行政罚款条款。

2026年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第2010/4号《须经竞争委员会批准的合并与收购公告》,经第2026/2号公告修订,该修订公告于2026年2月11日刊登于第33165号《官方公报》,并于同日生效。2026年修订调整了营业额门槛、科技企业的处理、交易方的定义、合营企业协调分析以及申报表。

竞争管理局,《更新后的合并与收购指南》,2026年5月4日。此次更新澄清了交易方、营业额分配、全球营业额、科技企业、三年合并计算以及合营企业分析。

《合并与收购中的相关经营者、营业额与附属限制指南》,2026年更新版。尤其涉及集团营业额、部分收购、共同控制、连续交易、科技公司营业额以及附属限制。

《关于被视为合并或收购的情形及控制权概念的指南》,竞争管理局。尤其涉及单独控制与共同控制、否决权、全功能合营企业以及决定性影响。

执法与决定实践

竞争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第26-27/789-331号决定,A101 / CarrefourSA。附条件批准,涉及结构性和行为性承诺,包括剥离48家门店以及组织分离措施。

竞争委员会2025年2月20日第25-07/175-87号决定,Curium / Eczacıbaşı Monrol。在对核医学市场的横向和纵向效应进行详细分析之后,以一套重大的承诺方案附条件批准。

竞争委员会2023年3月2日第23-12/197-66号决定,埃隆·马斯克/Twitter。竞争委员会在实体上批准了该交易,同时因收购在取得土耳其经营者集中批准之前即已完成而另行处以行政罚款。

官方统计

竞争管理局,2025年年度报告及并购概览。竞争委员会2025年共处理416件合并、收购、合营企业和私有化案件,作出381项无条件批准和10项附条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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