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与伦敦之间的再保险争议:准据法、损失累积与跟随赔付原则的界限
发生在土耳其的损失,可能由受土耳其法律管辖的保单承保,又在伦敦市场按英国法律分出再保险。当损失进入再保险层面时,决定性的问题往往不再是保险事故本身,而是准据法、和解权限、损失累积、损失分摊与仲裁。
- 作者
- Berat Murat Terzioğlu, 法务与国际协调总监
- 法律审阅
- Dr Can Eken, 合伙人

一宗在土耳其发生的重大保险损失,可能以土耳其保险事项开始,最终却演变为受英国法管辖的再保险争议。
原保单可能在土耳其签发,被保险人是一家土耳其公司,承保的财产、责任或经营活动也完全位于土耳其境内。然而,保险人可能已通过在伦敦市场安排、适用英国法并以伦敦为仲裁地的临时再保险或合约再保险,将部分风险分出。
于是,同一项经济损失同时处于多项法律关系之中。
这一结构至关重要。原保险项下的责任本身并不能证明再保险项下的责任。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站得住脚的和解,仍可能在上一层引发关于保障触发、损失分摊、损失累积或理赔控制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保险争议、索赔与仲裁指南中讨论的那类土耳其原保险争议,可能需要与一份适用英国法的再保险合同、一项伦敦仲裁协议,乃至在土耳其进行的执行程序一并考量。
真正的问题并不是"争议"适用土耳其法还是英国法。
真正的问题是:风险转移结构中的每一个部分各自适用哪一种法律。
这一区分必须在保障分析开始之前确定。
1. 原保险与再保险是两项独立的法律关系
土耳其法对此规定明确。
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第1403条允许保险人按其选择的条件,将其承保的利益再行投保。同一条款还规定,再保险不免除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和义务;仅因存在再保险,投保人并不因此取得对再保险人的直接诉权。
两份合同之间的经济联系显而易见,但其法律身份依然彼此独立。
因此,土耳其保险人可能在原保险项下负有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义务,同时又面临一场真实的争议:由此产生的责任是否属于分出再保险的保障范围。
这一区分在重大和解之后尤为重要。
假设一家土耳其保险人为若干工业设施承保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风险,并通过伦敦市场的超赔再保险方案保护其自留额。一次巨灾事件发生后,该保险人在原保单项下和解了大额索赔,并将由此产生的损失向其再保险人提出摊回。
在原保险层面,问题可能涉及土耳其保单措辞、承保风险、因果关系、除外责任和赔偿金额。
在再保险层面,争议则可能转而围绕合约期间、保障触发、累积条款、分保安排时的公平陈述、出险通知、理赔控制义务,或不同合约年度之间的分摊。
损失并未改变。
改变的是合同问题。
2. 准据法取决于法律关系,而非地理位置
原保险风险位于土耳其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决定再保险合同的准据法。
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24条允许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在没有有效选择的情况下,该法适用最密切联系规则。
因此,原保险适用土耳其法、分出的再保险适用英国法,是完全可能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土耳其法对整笔交易无关紧要。
第5718号法律还保留了土耳其法中直接适用规则在其预定适用范围内的效力,并规定外国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这些是有针对性的保障,并非推翻合同选择外国法的一般机制。
因此,正确的分析要比"适用英国法"这一说法更加精确。
律师至少应当确定:
- 原保险的准据法;
- 再保险合同的准据法;
-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以及
- 承认或执行所适用的制度。
在设计良好的结构中,这些答案可能是有意选择的结果。
在存在争议的结构中,它们可能决定案件的结果。
3. 适用英国法的再保险可能使原始承保接受审查
当再保险合同适用英国法时,2015年《保险法》(Insurance Act 2015)在分保安排阶段即具有意义。
再保险和转分保在普通法上属于保险合同,在该法意义上属于非消费者保险合同。在这一关系中,分出公司是被保险人,再保险人是保险人。
因此,法定的公平陈述(fair presentation)义务随之适用。
该法第3条要求披露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每一项重要情况,或至少提供足以提醒审慎保险人需要进一步询问的信息。陈述还必须合理清晰、便于获取,且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实质正确。
这可能使分保安排档案成为重大再保险索赔的第一个交锋场。
巨灾损失发生后,再保险人可能审查分出公司就风险集中、以往损失、工程报告、地震风险累积、风险敞口建模、承保实践或续保时的重大变化所作的披露。
问题并不限于故意隐瞒。该法也处理非故意的严重违反情形,其方法是追问:如果作出了公平陈述,保险人原本会怎样做,例如是否会拒绝承保,或以不同条件承保。
对于进入伦敦市场的土耳其保险人而言,其实际后果相当重大。
关于分出再保险的争议,可能早在损失发生数年之前,就已随着分保安排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而埋下伏笔。
因此,成熟的理赔策略不仅始于理赔档案,更始于承保档案。
4. "背对背"保障有其界限
在商业语境中,再保险常被描述为与原保险"背对背"(back-to-back)承保。
这一说法很有用,但若被当作法律规则,则可能产生误导。
临时再保险尤其可能旨在复制原保单的实质要素。条款可以"as original"方式并入,限额、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也可能高度对应。
然而,再保险仍是一份独立的合同。
英国上议院在 Lexington v Wasa 案中的判决具有基础性意义。该案中原保险与临时再保险的措辞非常接近,但再保险适用英国法。上议院认可,对背对背保障的商业预期可以在解释时予以考虑,但不能使再保险人自动对超出再保险合同所承担风险的原保险责任负责。被再保险人必须同时证明损失属于原保险范围,以及相关风险已在再保险项下被承担。
当原保单与再保险适用不同法律体系时,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土耳其法院或适用土耳其法的和解,可能在原保险层面确立责任。
但这并不会自动扩大适用英国法的再保险合同在时间或事项上的范围。
背对背是一种解释背景,不能取代对再保险措辞本身的解释。
这一命题应当处于每一项土耳其与伦敦再保险分析的核心位置。
5. 跟随赔付不会创设从未约定的保障
同样的严谨也适用于跟随赔付(follow the settlements)条款。
这类条款的商业功能很重要。一般而言,分出公司不应被迫先证明或诉讼原保险索赔,然后再针对再保险人从头重新诉讼同一责任。
因此,英国法赋予跟随赔付条款实际效力。
在 Assicurazioni Generali v CGU 案中,上诉法院重申了源自 Insurance Co of Africa v SCOR 案的既定公式:如果分出公司认可的索赔在法律上属于再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且分出公司诚实行事并在和解时采取了一切适当且符合商业惯例的步骤,再保险人即可能须跟随该和解。
这两项条件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二项条件防止再保险人对分出公司达成的每一项合理商业妥协重新提起争议。
第一项条件则维护再保险合同的边界。
因此,跟随赔付条款并不意味着分出公司付了钱,再保险人就必须付钱。
当一项和解同时解决多个要素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一份协议可能同时和解多个被保险公司、多个地点、多个保单期间或多个损失项目的索赔,可能涵盖财产损失、营业中断、抗辩费用和有争议的保障要素。保险人可能有充分的商业理由达成一揽子和解。
困难出现在这项一揽子和解被提交给一个并非按一揽子方式响应的再保险方案之时。
此时,必须将和解重新对应到合同结构之中。
实践中的错误,是把和解协议视为争议的终点。
在再保险比重很高的损失中,和解协议可能成为决定下一场争议能否避免的关键文件。
6. 理赔合作与理赔控制可能改变和解分析
跟随赔付条款绝不应脱离理赔条款单独解读。
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可能要求通知、信息共享或协商。
更严格的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则可能要求在作出包括和解在内的某些决定之前,取得再保险人的同意。
法律后果取决于具体措辞。
英格兰商事法院2025年10月在 Royal & Sun Alliance v Equitas 案中的判决,展示了这些条款在现代再保险诉讼中如何继续相互作用。法院审查的问题包括:理赔合作条款是否改变或限制了跟随赔付条款的运作,以及在和解原保险损失时是否采取了适当且符合商业惯例的步骤。
该判决的价值在于强化了一个更普遍的观点。
标签并不决定合同效果。
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条款是否被触发?它要求什么?同意或协商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未遵守时会产生什么后果?
对于土耳其损失而言,这一分析十分重要:原保险人可能在国际再保险人小组仍在审查案卷时,承受着解决保险损失的巨大商业压力。
解决办法并不是自动让再保险人控制原保险索赔。
在和解完成之前完全忽视再保险,同样不合理。
在重大决定变得不可逆转之前,必须弄清合同对理赔权限的分配。
7. 争议的经济结果往往取决于损失累积
许多大型超赔争议的焦点,主要并不在于损失是否发生或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而在于如何计数。
假设一家分出公司对每项损失自留首笔1000万欧元,并在该自留额之上购买了4000万欧元的保障。
十项各为600万欧元的独立损失,可能得不到任何摊回。
而一项经适当累积的6000万欧元损失,则可能实质性地触及再保险层。
这种差别并非文字游戏。
它是保障的经济架构。
因此,首先要问的必须是累积条款的措辞。
当事人可能选择了"一次事件"(one event)、"一次事故"(one occurrence)、"一次巨灾"(one catastrophe)、"一个起源原因"(one originating cause)或其他已定义的累积要素。不能仅因为原保险索赔在商业上看似相互关联,就把这些表述视为可以互换。
累积分析必须从文本出发,而不是从电子表格出发。
这对涉及土耳其的巨灾风险尤为重要。
一场地震可能在不同的承保地点引发数百项索赔。从商业角度看,这些损失可能像是一场巨灾。然而,再保险合约仍可能要求分析合同意义上的事件、地理和时间界限、余震、相互独立的物理损害,以及所适用的小时条款(hours clause)。
每一项索赔最终都可追溯至同一场灾难,并不必然就是合同标准。
近期英国判例强化了这一点
在 UnipolSai v Covéa 案中,上诉法院在新冠相关营业中断损失的背景下,审查了财产巨灾超赔再保险。该争议表明,为什么必须解释合同实际约定的累积用语(该案中为"巨灾"),而不是因为另一种公式在经济上看似更有利,就用另一概念取而代之。
同样的严谨也体现在英格兰商事法院2026年4月裁决的 WRBC Corporate Member v AXA XL 案中。该争议涉及在要求损失"源于一次事件"的措辞下,对大量原保险取消损失的累积。法院先解释合约文本,然后才转向各项损失之间的事实联系。
顺序很重要。
先确定合同上的累积要素。
再以该要素检验事实。
而不是反过来。
对于在伦敦安排的土耳其巨灾风险而言,这一方法论问题可能决定非常可观的摊回金额。
8. 损失分摊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
损失累积问的是:多项损失能否被视为一项损失。
损失分摊(allocation)问的是:一项损失应归属于何处。
长尾责任可能使这一区分格外困难。
职业责任、建筑缺陷、环境暴露、产品责任或职业病,可能涉及多个原保险保单年度。分出再保险方案在此期间也可能发生了变化。
不同年度可能有不同的自留额、限额、除外责任和再保险人。
因此,损失分摊会重新分配经济负担。
英格兰上诉法院在 Equitas v Municipal Mutual Insurance 案中的判决,从再保险层面说明了这一问题。该案涉及:跨越多个年度的石棉相关责任,能否在实际上被提交给为最大化摊回而挑选的年度再保险合同(即"spiking"问题),还是应当以其他方式处理该损失。
石棉背景虽属特殊,但并不削弱其更普遍的启示。
分出公司必须能够解释一项损失为何属于某一特定年度,而不论该年度是否能带来最好的再保险结果。
在确定了可摊回的再保险层之后才构建的分摊理论,必然招致审查。
当原保险和解有意避免在各期间之间分配责任时,尤其如此。
原保险层面的商业确定性,可能在再保险层面造成不确定性。
9. 在准备再保险摊回之前,就必须管理好通知与证据
重大损失很少一开始就完整成形。
一项损失起初可能看似会停留在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之内。随后营业中断损失扩大,更多受影响地点被发现,专家修订估算,诉讼不断发展,准备金持续增加。
等到分出公司认定分出方案将受到影响时,合同约定的通知触发条件可能早已成就。
通知条款差异很大。
有的以损失为触发点。
有的则以索赔、某种情况、准备金门槛,或可合理预期将影响合约的事项为触发点。
因此,应在原保险索赔变得重大时就审查再保险方案,而不是等到数年后摊回准备提交之时。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证据。
大型再保险争议最终可能需要承保陈述材料、分保条(slip)、保单措辞、批单、经纪人往来函件、风险敞口数据、巨灾模型、业务清单(bordereaux)、准备金历史、专家报告、和解要约、内部审批、与再保险人的往来函件以及分摊文件。
这些记录不应被视为彼此分离的承保档案和理赔档案。
一旦争议出现,它们构成一部统一的证据史。
风险敞口模型可能成为公平陈述的证据。
准备金历史可能与通知问题相关。
和解备忘录可能决定分出公司的行为是否适当。
旧的业务清单可能显示当事人自己当初如何理解该合约。
因此,最有力的再保险索赔往往在任何正式付款请求之前就已构建完成。同样的记录日后也支撑保险人针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与追偿权利,这是将其作为同一份档案管理的又一理由。
10. 伦敦仲裁有了新的准据法框架
对于以伦敦为仲裁地的仲裁,2025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2025)改变了分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主要改革于2025年8月1日生效。1996年《仲裁法》新增的第6A条规定,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为其明示选择的法律;没有此类明示选择的,适用仲裁地法律。
该法还包含一项对跨境合同尤为重要的规定:为主合同选择某一法律,本身不构成为仲裁协议明示选择该法律。
试想一份再保险合约同时载有"准据法:土耳其法"和"仲裁地:伦敦"两项条款。
根据2025年之后的英国成文法框架,一般性的土耳其法条款不应被视为对仲裁协议本身明示选择了土耳其法。
这一区分使合同起草变得更加重要,而不是相反。
跨境再保险合同应分别处理实体准据法、仲裁地、仲裁协议准据法,以及所选定的程序规则或机构规则。
仲裁条款并非行政性的格式文字。
它是更宏观合同结构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工具。
11. 伦敦仲裁裁决的旅程可能在土耳其结束
仲裁地并不决定最终需要在何处执行。
如果相关资产位于土耳其,伦敦作出的裁决可能需要经过土耳其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土耳其与英国均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土耳其在适用公约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这一框架大大便利了跨境执行,但并未使执行规划变得多余。
在仲裁启动之前,律师应当了解对方的重要资产位于何处、由哪家公司持有、是否可能需要临时措施,以及裁决可能需要在哪些法域获得承认。
仲裁裁决不是抽象的法律胜利。
它是一种执行工具。
案件的结构应从一开始就体现这一点。
12. 土耳其平行程序与伦敦再保险仲裁应形成统一策略
在被保险人与土耳其保险人的争议仍在进行时,保险人可能同时在保全或行使其对再保险人的权利。
从法律上看,这些是相互独立的程序。
但从策略上看,它们并不总能被当作彼此分离的案卷来处理。
向土耳其法院提交的诉状,日后可能在再保险争议中具有意义。
为原保险争议准备的专家报告,可能影响上一层的因果关系分析或累积分析。
为促成和解而作出的让步,可能改变再保险立场。
一个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运作完美的和解结构,可能使证明哪一合约年度、哪一再保险层或哪一保障类别被触及变得不必要地困难。
因此,跨境律师的职责并不是将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关系合并为一。
而是防止这些关系被以相互矛盾的方式处理。
这一区分很重要。
原保险诉讼、分出摊回与仲裁策略应在法律上保持分离,在事实上保持协调。
13. PRICL 2025:有用,但并非默认的准据法
2025年《再保险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PRICL 2025)为复杂的国际交易提供了额外的参照。
PRICL 就理赔处理、跟随赔付与跟随命运(follow the fortunes)、损失分摊、损失累积以及背对背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它是作为统一的软法框架制定的,而非国家立法。
其跟随赔付公式本身就很有启发意义:根据第2.4.3条,该原则仅在相关损失属于再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限度内发挥作用。
这与贯穿本文分析的核心区分相一致。
PRICL 可以并入合同,也可以作为有用的国际参照,尤其是在仲裁中。
但不应将其与英国法、土耳其法或上述任一法律体系下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相混淆。
它的价值在于为再保险关系提供一种共同语言。
它的存在并不免除确定准据法的必要。
结论
土耳其与伦敦之间再保险争议的难度,并不仅仅源于损失的规模。
难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损失在穿越风险转移结构的过程中改变了其法律性质。
在原保险层面,问题可能是土耳其保险人是否须依据土耳其保单作出赔付。
在再保险层面,同一笔赔付可能转化为英国法下的合同解释问题。
如果原保险责任数量众多,争议可能取决于损失累积。
如果责任跨越多个期间,争议可能取决于损失分摊。
如果分出公司已经和解,争议可能涉及跟随赔付原则的适用范围。
如果再保险人享有合同上的控制权或协商权,理赔过程本身可能就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风险陈述不充分,争议可能一直追溯到分保安排阶段。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伦敦仲裁,那么在最终裁决返回土耳其执行之前,仲裁协议如今处于2025年之后的成文法框架之中。
因此,"适用土耳其法还是英国法"这一抽象问题并没有有用的答案。
一宗重大的跨境再保险案件需要更精确的分析:哪份合同?哪个问题?哪种法律?哪个法庭?哪些资产?
法律上的优势,在于在损失以难以轻易逆转的方式被分摊、和解和提交之前,就回答这些问题。
Terziolu & Partners 如何提供协助
Terziolu & Partners 就复杂保险与再保险事务所涉及的土耳其法律问题及跨境问题提供咨询,包括土耳其原保险风险与国际再保险方案相互交织的争议。
本所的工作可涵盖:分析原保险关系、分出再保险结构及适用的土耳其国际私法;理赔与和解策略;损失累积与分摊问题;在我们争议解决业务范围内的国际仲裁;以及在土耳其的承认或执行。
当事项涉及英国法或其他外国法律体系时,可通过跨境法律协调,与相关法域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合作,在伊斯坦布尔与伦敦之间协调策略。
目标并不是把原保险索赔、再保险摊回和可能发生的争议当作互不相关的事项来处理。它们是同一风险转移中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据此加以管理。如需讨论再保险方案、和解或争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主要参考资料
土耳其立法
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第1403条(再保险)。
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2007年12月12日《官方公报》),第5条(公共秩序)、第6条(直接适用规则)及第24条(合同之债的准据法)。
英格兰和威尔士
Insurance Act 2015:Part 2(公平陈述义务)及 Schedule 1(严重违反的救济),包括其对再保险和转分保的适用。
Arbitration Act 1996 第6A条(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由 Arbitration Act 2025 增设。
主要再保险判例
Insurance Co of Africa v SCOR (UK) Reinsurance Co Ltd [1985] 1 Lloyd's Rep 312。
Assicurazioni Generali SpA v CGU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lc [2004] EWCA Civ 429:跟随赔付。
Lexington Insurance Co v AGF Insurance Ltd; Lexington Insurance Co v Wasa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 Ltd [2009] UKHL 40;[2010] 1 AC 180:背对背保障、准据法及再保险风险范围。
Equitas Insurance Ltd v Municipal Mutual Insurance Ltd [2019] EWCA Civ 718;[2020] QB 418:长尾再保险中的损失分摊与"spiking"。
UnipolSai Assicurazioni SpA v Covéa Insurance Plc [2024] EWCA Civ 1110:财产巨灾超赔再保险中的巨灾累积。
Royal & Sun Alliance Insurance Ltd v Equitas Insurance Ltd [2025] EWHC 2704 (Comm):临时再保险、跟随赔付、理赔合作以及适当且符合商业惯例的理赔处理。
WRBC Corporate Member Ltd v AXA XL Syndicate Ltd [2026] EWHC 939 (Comm):"arising out of one event"措辞下的损失累积。
国际文件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2025 (PRICL 202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发布的全文),包括关于理赔处理、跟随赔付(第2.4.3条)、损失累积、损失分摊及对应保障的规定。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状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土耳其与英国均为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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