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的和解程序(Konkordato):债权人关于担保、表决与债权回收的指南

土耳其的和解程序并不消灭债权人的权利,但会实质性地改变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本简报考察从临时宽限期到法院批准的整个程序,尤其关注强制执行、担保、持续性合同、债权申报、债权人表决、保证、宽限期后的融资,以及经批准的和解方案未获履行时的救济。

作者
Berat Murat Terzioğlu, 法务与国际协调总监
法律审阅
Dr Can Eken, 合伙人
38 分钟阅读
土耳其的和解程序(Konkordato):债权人关于担保、表决与债权回收的指南

债权人得知和解程序,往往是在最糟糕的时刻。

发票早已逾期,执行程序可能已经启动。供应商正在考虑是否停止供货,贷款人正在审视担保,出租人正在考虑解除租约。与此同时,债务人的管理层却以业务据称仍具生存能力为由,请求商业交易对方保持耐心。

临时宽限期改变了所有这些决定所处的法律环境。

根据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进行的土耳其和解程序,并不只是部分债权人同意减免债务或延长期限的协议。它是一项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集体重整程序。针对债务人的执行受到实质性限制;由专员监督程序;债权被收集和审查;债权人按照法定多数规则表决;在满足法定要求时,商事法院可以批准一项重整方案,其约束力及于未投赞成票的债权人。

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通常的收债策略已不再构成充分的框架。

相关问题变得更加细致:债权是否有担保;在禁止出售的情况下执行能否继续;保证是否仍然可用;持续性合同能否解除;宽限期后是否应继续供货;债权人在表决中是否具有影响力;以及归根结底,拟议的和解方案能否带来优于现实破产替代方案的回收。

这些问题应当在第一份宽限期裁定出现时就加以分析,而不是等到批准听证即将来临之时。

1. 临时宽限期具有即时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法定申请文件齐备的,即给予临时宽限期,并指定一名或多名临时专员。初始期间为三个月,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最多可再延长两个月。临时宽限期产生最终宽限期的效力。

临时裁定的公告对债权人尤为重要。

公告必须载明,债权人可在自公告之日起七天的不变期间内,提供证据主张宽限期的条件并不具备,并请求驳回和解申请。司法部现行的和解程序资料也确认,给予和延长临时宽限期的裁定本身不能通过普通上诉途径获得救济。

这使得异议期间比其短暂的时长所显示的更为重要。

考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应只是告诉法院债务人欠了大笔款项。财务困境恰恰是和解程序存在的理由。更相关的问题是:拟议的重整是否有可信的财务基础,是否遗漏了重大资产或负债,预计现金流是否现实,债务人是否仍拥有可存续的经营业务,以及该程序看起来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重整,而不仅仅是推迟执行。

因此,大额债权人应当迅速且有分析地审查初始宽限期卷宗。

2. 执行中止范围广泛,但并非对所有法律程序的普遍中止

第294条在宽限期内禁止针对债务人的普通个别执行。已经开始的程序中止;原则上不得开始新的程序;保全性扣押和临时措施裁定不得执行;可因执行行为而中断的期间,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停止计算。该禁止明确包括依第6183号法律进行的公共债权执行。

也存在例外。

第206条规定的第一顺位优先债权可以继续通过扣押方式追索。有担保债权人则适用下文讨论的第295条单独制度。

执行中止还应与关于基础债权的诉讼区分开来。司法部的和解程序资料明确指出,一般而言,宽限期本身并不妨碍对债务人提起新的民事诉讼,也不会自动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但破产程序需要另行处理。

对于债权存在争议的债权人,这一区分可能十分重要。

债权人可能在宽限期内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却仍需要取得确认债务存在或数额的判决。

国际债权人在假定土耳其的重整程序使其无需继续在审理实体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进行程序之前,也应考虑同一区分。

利息、抵销与未来债权

第294条还包含其他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后果。

除经批准的和解方案另有规定外,无担保债权的利息自最终宽限期之日起停止计算,而非自临时期间的第一天起。

抵销并未被普遍废除。它仍适用第200条和第201条,并以临时宽限期的公告日期作为法定基准日。因此,同时身为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方,在假定日后可以自由抵销余额之前,应先审查其抵销状况。

法律还限制在宽限期前对未来债权所作的转让,只要被转让的债权在第294条规定的情形下于宽限期后产生。非金钱债权为和解目的通常被转换为等值的金钱债权,但债务人经专员同意可以承担实际履行。

3. 有担保债权人依然强势,但担保并不能使其置身程序之外

持有担保的债权人,所处地位与普通无担保债权人有实质区别。

在宽限期内,可以开始或继续通过变卖担保物进行的执行。然而,通常规则是不得通过该程序采取保全措施,且在宽限期有效期间不得出售担保财产。

当继续保留该财产对重整目的助益甚微时,存在一项法定例外。如果担保物预计不会用于债务人的持续经营、可能贬值或保管费用过高,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准许出售,有担保债权人在担保价值所保护的范围内从变价款中受偿。

在这一领域,现行法律需要结合宪法法院2024年的决定一并理解。

第297条的2021年版本要求法院在准许特定交易之前,除听取专员意见外,还须取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宪法法院在第E.2024/10、K.2024/97号决定中认定,使法院的裁决取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不当地剥夺了法院自行平衡相互冲突利益的能力,并撤销了其中的强制同意要素。

因此,不应再将债权人委员会的参与描述为对法院许可的否决权。

估值既影响回收,也影响表决

根据第298条,由专员对担保财产进行估值。这一价值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显示了担保所提供的经济保护,还因为有担保债权人仅以法定估值后剩余的无担保差额参与普通和解表决。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在七天的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重新估值,但须遵守适用的费用规则。

因此,有担保债权人不应把估值视为单纯的会计工作。

这一数字可能同时影响回收和表决影响力。

法律还在第308/h条中规定了一项单独机制,在债务人将相应提议纳入初步方案时,对有担保债务进行重整。该程序按有担保债务金额采用其自身的法定多数,应与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表决分开分析。

4. 债务人继续经营,但处分资产的自由受到限制

和解程序通常不会像破产清算那样取代债务人的管理层。

债务人一般在专员监督下继续经营。然而,法院可以要求特定交易须经专员同意,或在适当情况下将业务经营交由专员控制。

第297条另外限制特别重要的处分行为。

在宽限期内,未经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设定担保、提供保证、进行无偿处分,也不得对重要财产进行法律规定的转让或设定负担。违反这些限制所作的交易无效。

宪法法院2024年判决之后的状况,对考虑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方十分重要。法院的许可仍居于核心地位;改变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不再能够作为剥夺法院自身裁量权的强制条件。

因此,对于购买重大资产的买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新贷款人,或进行集团内部交易的集团公司而言,一般的公司授权并不是唯一的问题。

和解程序的限制可能决定该交易究竟是否有效。

5. 重要合同中的破产触发条款可能无法按约定发挥作用

长期商业合同常常载有条款,规定破产申请、重整请求或财务恶化可使对方解除合同、加速到期或采取其他违约救济。

当合同对债务人业务的持续经营十分重要时,第296条对此类条款加以限制。

规定债务人的和解申请本身即构成违约、产生解除权或使债务加速到期的条款,不得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援用。即使没有此类明示条款,重要的持续性合同也不得仅因债务人申请和解而被解除。

这是一项"破产即违约"(ipso facto)限制。

对其解释不应超出法律的要求。

交易对方仍可能基于独立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权。第296条也并不必然要求在出现新的违约或欠款的情况下仍无限期地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与法定理由需要加以区分。

债务人也拥有自己的重整工具。一项已变得过分繁重、妨碍和解目的实现的持续性合同关系,可以在专员出具肯定意见并经法院批准后,通过第296条机制予以解除。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和解处理方式。

这对于租赁合同、长期供货合同、经销协议、许可协议以及其他经济基础已严重恶化的合同尤为重要。

6. 临时宽限期后的新资金在法律上不等同于历史债务

任何重整中的核心实际问题之一是:一家已经负债累累的企业,如何说服银行和供应商继续为其提供资金。

第308/c条给出了有意为之的回答。

临时宽限期后经专员同意产生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不受普通和解条件的约束。债务人违约的,此类债权可在宽限期内追索,并按法定顺序排在有担保债权之后、其他一切债权之前。在其后的破产或以放弃财产方式进行的和解中,它们适用第308/c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同一框架也适用于债务人经专员同意而接受的持续性合同中的对待给付。

这一优先顺位曾被提请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在第E.2021/82、K.2022/167号决定中,驳回了请求撤销将这些经专员同意的宽限期后债务排在有担保债权之后、其他债权之前的规则的申请。因此,这一优先顺位仍是现行法律框架的一部分。

对贸易债权人而言,这在过去与未来的风险敞口之间形成了重要的区隔。

一家供应商可能有2000万土耳其里拉的历史无担保发票将参与和解,而经专员正当同意的新供货,则处于实质上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尽管如此,供应商仍应坚持明确性。

它应当知道专员是否确实已经同意、该同意涵盖哪些交易,以及新发票将如何与历史余额分开识别。

管理层所说的"新发票会受到保护"是不够的。

7. 债权申报与表决需要债权人积极管理

当程序进入债权核查阶段时,专员邀请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299条给予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天的申报期。公告副本也会邮寄给地址已知的债权人,但法定期间自法律所指的公告之日起算。未申报债权且其债权亦未列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的债权人,将按第299条规定的方式被排除在协商之外。

因此,即使管理层已非正式地承认该笔债务,重要债权人也应审慎地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清楚载明债权的合同或其他依据、本金数额、主张的利息、担保、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票以及支持性的账务记录。

随后,债务人会被邀请陈述立场,专员则审查债务人的账簿和记录。因此,一项在申请前商业上并无争议的债权,可能在和解程序中正式变为有争议的债权。

表决并非简单多数规则

第302条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通过途径。

和解方案经已登记债权人的过半数签署且其代表的已登记债权额过半数,或经超过四分之一的已登记债权人签署且其代表的已登记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的,即视为通过。

只有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参与表决。第一顺位优先债权以及第302条所排除的关联方债权人,不计入普通多数的计算。有担保债权人在担保估值后,仅以其未受担保覆盖的差额计入。法院决定有争议、附条件或数额未定的债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计算,但不影响这些债权最终的实体认定。

会议本身并不是表决的绝对终点。在其后七天的法定期间内作出的追加同意,也会在专员提交最终报告之前计算在内。

因此,对大额债权人而言,重要的问题不只是"提出了多少比例的减免?"

还包括:分母里有谁?

8. 债权人同意并不迫使法院批准

取得第302条所规定多数的和解方案,仍须经法院批准。

第305条要求法院审查的事项包括:普通和解中拟议的回收是否高于破产时可能获得的回收,所提供的金额是否与债务人的资源相称,以及所要求的法定多数是否确已达成。第一顺位优先债权和符合条件的经专员同意之债务,也必须获得第305条所要求的担保,除非相关债权人明确放弃。

这种相称性审查并非纸上谈兵。

司法部现行的和解程序培训资料收录了最高上诉法院第六民事庭第E.2023/1319、K.2023/1351号决定。在该案中,债务人的资产约覆盖其债务的142%,而经批准的方案却规定在48个月内无息偿还本金。最高上诉法院认定,要约须与债务人资源相称这一法定要求并未满足,并指出和解程序并非旨在成为以债权人为代价获取廉价融资的途径。

这一决定抓住了一个对债权人重要的要点。

相关的比较并不只是债务人能否避免破产。

法院还必须审查强加于债权人的重整负担,是否能够由债务人的实际资源加以证成。

至少在批准听证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依第304条参与听证。

9. 债权人应在表决前审查保证和共同债务人

宽限期一般保护的是债务人,而不是与债务有关的每一个人。

司法部的资料确认,普通的执行中止原则上不会自动延及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因此,针对他们的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但须遵守适用于担保和保证的单独规则(包括《土耳其债务法》在规定情形下给予保证人的有限司法中止机制)。

第303条随后规范债权人在和解程序中之行为的效果。

不同意和解的债权人,保留对债务连带责任人的全部权利。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只有遵循第303条规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同样的保护,该程序包括向共同债务人提出有偿转让其对他们的权利,并至少提前十天将债权人会议通知他们。

这不是可以留到表决之后再考虑的程序细节。

如果母公司担保、个人保证、票据保证、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追偿对象构成预期回收的重要部分,债权人应在决定如何表决之前审查第303条。

如果赞成票的处理方式损害了一条原本很有价值的外部回收途径,一项在商业上颇具吸引力的和解方案也可能变得不那么有吸引力。

10. 法院批准并不终结债权人的权利

经批准的和解方案一般自批准时起具有约束力,除非经核准的方案规定约束力自判决确定时开始。它适用于和解申请前产生的债权,以及宽限期内未经专员同意产生的债权。

重要的债权仍在这一普通约束力之外,包括第206条规定的第一顺位债权、有担保债权中受担保覆盖的部分,以及第6183号法律规定的公共债权。

这就公共债权产生了一项重要区分:依第6183号法律进行的执行在宽限期内中止,但这些公共债权被排除在经批准和解方案的普通约束力之外。相关规则在不同阶段发挥作用。

上诉

第308/a条赋予申请和解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对批准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其他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在批准裁定公告后十天内上诉;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判本身也可在十天的法定期间内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

有争议的债权

债权受到争议的债权人还必须关注第308/b条。

债权人自批准裁定公告之日起有一个月时间,就有争议的债权提起诉讼。作出批准的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将应归属于该争议债权的分配款项存入指定银行,直至争议解决。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债权人,不能按照第308/b条规定的方式就该预留款项要求付款。

批准后未获履行

如果方案未获履行,法院批准并不会给予债务人永久豁免。

根据第308/e条,债务人未对其履行经批准和解方案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就其本人撤销和解,同时保留依方案取得的新权利。该裁定适用法定的上诉期间。

和解存在恶意的,第308/f条允许任何债权人请求全部撤销和解。全部撤销裁定确定且具备法定条件的,其后果可延及适用破产程序之债务人的破产。

这些规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债权人的策略并不必然随一份令人失望的批准裁定而告终。

11. 重整方案应当对照债权人现实的执行替代方案进行评估

债权人自然会拿方案与其债权的票面金额相比较。

法律要求的是另一种比较。

第305条要问的是:债权人通过和解所得,是否多于其通过破产可能获得的回收。

一名在商业上经验丰富的债权人,也应在内部进行同样的比较。

债务人资产可能的清算价值是多少?

其中有多少会被有担保债权和法定优先债权所吸收?

清算需要多长时间?

债权人在其他法域是否有担保?

保证能否实际收回?

持续经营是否保全了在清算中将会消失的企业价值?

如果债务人继续经营,关键的客户或供货关系能否存续?

这些问题并不要求债权人接受不充分的方案。

它们确立了谈判方案时应当依据的正确经济基准。

拥有有价值担保、可靠保证、经营上的筹码或大量表决权的债权人,可能具有相当大的谈判力量。但只有正确理解了回收的替代方案,这种筹码才有意义。

12. 跨境债权人往往需要同时采取两套策略

对外国债权人而言,实体债务与土耳其和解程序可能受不同法律体系管辖。

合同可能适用英国法律。

损害赔偿请求可能正由仲裁庭审理。

境外可能已经存在判决。

保证可能由位于其他地方的集团公司出具。

土耳其和解程序并不必然决定所有这些基础权利。

但它确实决定了债权人如何参与对土耳其债务人的集体重整,以及对土耳其境内资产的回收受到怎样的限制。

因此,外国债权人可能需要在继续确认实体债务的同时,在和解程序中申报债权、关注土耳其担保物的估值、保护其依第303条对共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并监控表决和批准程序。

不应假定土耳其程序的期限会等待外国法院或仲裁庭。

回收策略必须协调两条路径。

13. 当前的改革提案不应与现行法律相混淆

土耳其正处在一项大规模执行法改革项目之中。

司法部公布了《强制执行法》(Cebrî İcra Kanunu)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至2026年1月31日。司法部其后的官方报道仍将该文本描述为正在制定中的草案,而非已颁布的立法。

拟议的法典对和解程序规则的结构和措辞作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关于债权申报和共同债务人的规定。在讨论当前债权人权利的文章中,不应以这些提案悄然替代现行的《执行与破产法》。

因此,本简报以现行有效的第2004号法律为依据,并结合宪法法院决定的现行效力。

在更广泛的改革进程尚未结束期间,应在每一具体案件发生之时重新核实这一区分。

结语

土耳其和解程序并不只是先暂停清偿、再由债权人表决。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它是一连串的法律决定。

临时宽限期决定普通执行何时停止,并开启一个短暂的异议期间。第294条改变了执行、利息和抵销的处理方式。第295条和第298条决定担保及担保物价值如何影响债权人的地位。第296条可以阻止和解申请本身在重要的持续性合同中作为解除事由发挥作用。第308/c条赋予经正当授权的宽限期后融资和给付一种与历史无担保债务根本不同的优先顺位。

随后,程序从收债转向参与。

债权必须申报。有争议的债权可能影响表决。有担保债权未覆盖的部分进入普通多数的计算。第303条可能使债权人的表决关系到其对保证人和共同债务人的权利。法定多数、清算比较、相称性以及担保要求是否足以支持批准,仍由法院负责判断。

即便获得批准,也不一定是终点。

债权受到争议的债权人面临一个月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能享有上诉权。未履行方案的债务人可能面临部分撤销;恶意则可能支持全部撤销。

实际的结论是:债权人不应把和解程序视为一段无所作为的时期。

只是可以采取的行动发生了变化。

最终回收的质量往往取决于:担保、合同权利、债权、保证和表决筹码,是在程序之初就被识别出来,还是在方案产生约束力之后才被重新拼凑。

Terziolu & Partners 如何提供协助

Terziolu & Partners 就土耳其的重整、债权回收和执行事项,为境内外贷款人、贸易债权人、供应商、出租人、保险人、投资者和企业集团提供咨询。我们的工作可能包括:审查临时和最终宽限期裁定;债权人异议;有担保债权人策略与担保估值;执行与抵销分析;债权申报;有争议的债权;持续性合同咨询;经专员同意的新供货与融资;针对保证人和共同债务人的策略;债权人表决;对批准提出异议;上诉;批准后的诉讼;对失败和解方案的部分或全部撤销;以及将土耳其程序与境外诉讼、仲裁和资产追回措施进行协调。上述工作依托我们的争议解决、公司与商事、保险和跨境协调业务。

对重要债权人而言,目标不只是关注和解程序的进展。而是要识别回收中哪些部分仍在程序之外、哪些权利必须在程序之内行使,以及哪些决定(尤其是表决、是否继续供货以及担保的处理)会在程序结束后影响回收。

就和解程序、债权回收或重整事宜与我们团队洽谈。

精选权威依据

立法

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尤其是第285条至第308/h条,规范临时和最终宽限期、对债权人的效果、有担保债权、持续性合同、债权申报、表决、批准以及批准后的救济。司法部现行的和解程序资料转载并解释了现行法律框架。

2021年6月9日第7327号法律,实质性修改了担保财产、持续性合同、债务人交易以及经专员同意之宽限期后融资的处理方式。

机构资料

司法部,《和解专员基础培训教材》,第二版(2023年)。该司法部出版物涉及临时宽限期、执行限制、有担保债权、债权申报、债权人表决、批准以及债权人救济,是本简报所用的主要机构资料来源。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E.2024/10、K.2024/97,2024年4月4日(2024年6月6日第32568号《官方公报》)。宪法法院撤销了使法院对第297条特定交易的许可取决于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法定要求,理由是该规则剥夺了法院平衡相互冲突利益的充分裁量权。

宪法法院,E.2021/82、K.2022/167,2022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驳回了对第308/c条优先顺位的违宪审查申请;依该条,临时宽限期后经专员同意产生的债务排在有担保债权之后、其他债权之前。

最高上诉法院

最高上诉法院第六民事庭,E.2023/1319、K.2023/1351,2023年4月10日。该判决收录于司法部2023年的和解程序资料中,强调要约须与债务人资源相称这一要求必须在实体上加以适用,和解程序不应成为向债权人获取廉价长期信贷的手段。

改革

司法部,《强制执行法》(Cebrî İcra Kanunu)草案。拟议的替代法典仍是一项改革草案,不应视为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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