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融资中的土耳其保证人:保证的形式、配偶同意与执行
在伦敦为土耳其企业集团安排的贷款通常适用英国法,但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是资产位于土耳其的土耳其公司和创始人。土耳其法要求保证人亲笔写明最高额,在纸面上签字;已婚保证人还须事先取得配偶的书面同意。土耳其法还限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担保。在伦敦有效的保证,到了资金所在地仍可能落空。

伦敦的贷款人以多种方式为土耳其企业集团融资。银行或信贷基金可以直接向土耳其公司放款,也可以向拥有土耳其运营子公司的英国或荷兰控股公司放款,或者参加向土耳其借款人放款的银团。融资协议通常适用英国法。信用支持则来自土耳其:土耳其母公司或运营公司提供的保证,往往还有控制集团的创始人提供的个人保证。
英国律师起草这类担保,和起草其他担保并无二致。文件名为“guarantee and indemnity”。保证人被称为主债务人(“primary obligor”),对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责任。各方常在交割当天以电子方式签署。依英国法,这已足够。但在土耳其,同一份文件可能因英国法上并无对应的理由而全部或部分落空。保证人也许没有亲笔写明最高额,或者其配偶事先没有书面同意。保证也许是以电子方式签署的。土耳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也许是土耳其公司法所不允许的。
这些问题在借款人违约时才显现分量。保证人的资产通常在土耳其,伦敦的判决必须通过土耳其法院执行,而保证人会提出土耳其法所能提供的一切抗辩。本文说明这些抗辩,以及选择英国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应对。本文还说明如何从土耳其保证人处取得在两个法律体系中都站得住的担保。本文是我们关于土耳其重组中的英国法债务和伊斯坦布尔与伦敦的平行诉讼两篇文章的补充。
1. 一份担保,两个法律体系
英国法和土耳其法都承认对他人债务负责的承诺,也都把它与独立存在的承诺区分开来。只是用语不同。英国法区分“guarantee”与“indemnity”:前者中保证人的责任是从属性的,随借款人的责任而定;后者中承诺人承担的是自己的主要责任。
土耳其法则在保证合同(kefalet)与担保合同(garanti sözleşmesi)之间划界。保证合同由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TBK)第581条至第603条规定。担保合同以《债法典》第128条为基础:向他人承诺第三人行为的人,在该行为未发生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从属于主债务,而土耳其法意义上的担保独立于主债务。
英国法融资的当事人也可以为担保选择英国法,土耳其法院会尊重这一选择。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MÖHUK)第24条规定,合同之债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法律选择并不意味着分析到此为止。同一部法律规定,无论准据法为何,土耳其直接适用的规则仍然适用(第6条),并对法律行为的形式另作规定(第7条)。它把行为能力和婚姻的一般效力交由国籍国法决定(第9条和第13条)。外国判决在土耳其执行时,第54条还增加了公共秩序审查。依英国法担保被起诉的土耳其保证人,会把这些手段全部用上。
物的担保是另一回事。依MÖHUK第21条,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抵押或对当地动产设定的质押,无论融资适用何种法律,均以财产所在地法即土耳其法为准据法。本文讨论的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英国法的人的担保,而不是常与之并存的土耳其担保组合。
2. 英国法对保证的要求
英国法要求不多。1677年《防止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第4条至今仍适用于保证,尽管它对原先涵盖的其他合同已被废止。依该条,除非协议或其备忘录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由保证人或其授权之人签署,否则不得基于对他人的债务、违约或过错负责的承诺提起诉讼。霍夫曼勋爵在2003年Actionstrength案中解释说,其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免于因草率、含糊或捏造的口头言辞而承担责任。
这一要求很容易满足。在2012年Golden Ocean Group Ltd v Salgaocar Mining Industries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定保证可以载于一系列电子邮件之中。最后一封邮件末尾打出的名字可以构成签名。该案当事人均不争议电子签名已足够。
indemnity不受第4条约束。在2009年Associated British Ports v Ferryways NV案中,上诉法院指出,一份文件究竟是guarantee还是indemnity之所以常成争点,主要是因为法律在形式上对两者区别对待。文件创设何种义务,取决于具体承诺的措辞。
英国的起草惯例反映了这一点。融资协议中的典型保证称为“guarantee and indemnity”,同时把保证人描述为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它不设上限地涵盖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且常以deed形式签立。它还包含放弃抗辩条款。依该条款,融资的修改、给予借款人的宽限以及其他担保的解除,都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这些在英国都不成问题。问题始于同一份文件在土耳其被审视之时。
3. 《土耳其债法典》对保证的要求
根据《债法典》第583条,保证合同除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写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额和保证日期,否则无效。保证人还须亲笔书写部分内容:最高额、日期,如承担连带责任,还须写明表示连带的字样。实践中,保证人在签名旁亲笔写下金额、日期和“müteselsil kefil”(连带保证人)字样。
依第583条第2款,以他人名义提供保证的特别授权,以及将来提供保证的承诺,也须遵守同样的形式。代理人据以代土耳其自然人签署保证的授权书,本身也必须包含须亲笔书写的内容。依第583条第3款,事后增加保证人责任的变更,未依同样形式作出的,不生效力。
法律后果是无效。未写明最高额的保证不符合第583条,为循环信贷额度下“全部应付款项”提供的保证就是明显的例子。写明最高额的,第589条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保证人的责任限于该金额。因此,上限除本金外,还应涵盖利息、迟延利息和执行费用。
第589条还包含英国起草者不会预料到的任意性规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仅对保证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债务负责。除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对约定利息也仅就已届满的一年和当年的利息负责。有些条款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均属无效。依第589条,保证人承诺对主债务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或对违约金负责的约定,不生效力。英国式的、针对被担保债务无效的赔偿承诺,与这一规则难以相容。
这些要求对提供保证的公司和自然人同样适用,因为法律并未加以区分。2022年一项关于第583条的研究认为,由代表人代保证人签署时,须亲笔书写的内容应由代表人本人书写。对土耳其公司而言,这就是依其登记的签字权限代表公司签字的人。
4. 土耳其的保证不能以电子方式签署
Golden Ocean案在英国认可的电子签署,在土耳其对大多数担保并不适用。第5070号《电子签名法》第5条赋予安全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随后它排除了法律要求采用官方形式或特别程序的法律行为。它还排除了担保合同(teminat sözleşmeleri),但银行保函和在土耳其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除外。这两项例外分别于2016年和2021年增加。自然人或公司向贷款人提供的保证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
第583条的亲笔书写要求指向同一结论,因为PDF上打出的名字并不是保证人的笔迹。可能需要在土耳其执行的保证,应以纸面形式用墨水签署,须亲笔书写的内容由保证人在签署时填写。原件应由贷款人或其代理人保管。扫描件在伦敦或许够用,在伊斯坦布尔的执行机构或法院则可能不够。
5. 配偶同意
《债法典》第584条增加了一项让多数外国贷款人意外的要求。已婚者只有在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后才能提供保证。法院已判决分居或一方依法享有分居权的,不适用该规则。同意必须在保证合同订立之前、最迟在订立之时作出,事后的同意不能补正瑕疵。依第584条第2款,事后增加金额或将一般保证变为连带保证的变更,须重新取得同意。大幅减少保证人所享保护的变更,亦然。
该规则保护的是家庭,只适用于自然人。提供保证的公司不需要任何配偶同意。
2013年,第6455号法律在第584条中增加第3款,在若干情形下免除这一要求。与融资交易相关的例外,涵盖就已在商事登记簿登记的商事企业或就商事公司提供的保证。保证人须为企业所有人,或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为其拥有或管理的土耳其公司所获贷款提供保证的创始人,很可能落入这一例外。
该例外的边界并不确定。土耳其学者对保证人是否必须以股东或管理人员身份载于商事登记簿意见不一。对例外是只涵盖保证人本人公司的债务,还是也涵盖间接涉及公司的保证,例如为供应商或为其信贷有利于保证人公司的其他企业提供的保证,学者们也有分歧。伦敦融资的常见结构恰好落在这条线上。借款人往往是外国控股公司,而不是创始人管理的土耳其公司。土耳其股份公司中不担任董事的股东,通常根本不会以股东身份出现在商事登记簿上。我们未发现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就该例外如何适用于为外国集团公司债务提供的保证作出过判决。稳妥的做法是,只要保证人已婚,即使可以主张例外适用,也应取得配偶同意。
同意应采用单独签署的文件,日期不得晚于保证,并写明所涉保证及其最高额。贷款人还应记录其如何核实保证人的婚姻状况,因为保证人日后可能主张同意出自错误的人,或者为时已晚。土耳其户籍登记摘录(nüfus kayıt örneği)载有婚姻状况,是通常要求提供的文件。
英国法对配偶也有自己的保护,而且在签署时就开始发挥作用。在2001年Royal Bank of Scotland v Etridge (No 2)案中,上议院认定,只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商业关系,例如妻子为丈夫的债务提供保证,贷款人就负有审查义务(put on inquiry)。妻子为她与丈夫持股的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时,即使她担任董事,亦然。贷款人随后必须直接与她联系,并取得代表她的律师的书面确认,证明已向她解释交易的性质及其对她的实际影响。贷款人未这样做的,即被视为知悉其同意系因不当影响或虚假陈述而取得的任何主张。在2025年Waller-Edwards v One Savings Bank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将同一思路适用于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目的、部分用于其中一方目的的非商业贷款:只要从交易表面看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超过最低限度的保证,贷款人即负有审查义务。上述规则均不适用于商业担保,例如收取费用的保证或集团内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担保。
当贷款人要求配偶签署保证而非同意书时,两个体系便交汇在一起。依土耳其法,配偶此时成为独立的保证人,受第583条约束;作为已婚保证人,除非2013年的例外适用于其本人,还须依第584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书面同意。依英国法,贷款人负有审查义务,应当遵循Etridge案的步骤。依第584条出具的同意书通常是更简单的文件。
6. 换个名称救不了自然人保证人
英国起草者在保证看似薄弱时会转用indemnity,而土耳其法早有预见。《债法典》第603条把关于形式、保证能力和配偶同意的规定,扩展适用于自然人以其他名义提供人的担保的合同。如适用土耳其法,自然人出具的“guarantee and indemnity”、主债务人承诺或土耳其法上的担保,都将依第583条和第584条审查。
有一项已获确认的例外。2018年,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统一判例大会以多数意见认定,尽管有第603条,第584条不适用于票据保证(aval)。票据保证是写在汇票或本票上的保证。多数意见依据的是票据保证的不同目的以及票据的流通性。票据若要附带每位票据保证人的婚姻状况及其配偶同意的证明,就会丧失流通能力。土耳其实务中有时在保证之外并用附有票据保证的本票。本票是土耳其的有价证券,有其自身的形式要求和执行途径,不能替代依法签立的保证。
公司的情况不同。第603条仅限于自然人,因此土耳其公司可以依《债法典》第128条承担独立担保,而无需遵守第583条的形式要求。但该义务在实质上必须独立于借款人的债务。依《债法典》第19条,确定合同的类型和内容,以当事人真实的共同意思为准,而不拘泥于所用词句。一份援引借款人义务、并使公司责任取决于这些义务的文件,无论名称为何,都很可能被认定为保证。
7. 自然人的保证十年后终止
《债法典》第598条有一项英国法上没有的规则。自然人提供的任何保证,自订立之日起满十年自动终止。约定期限更长的保证,除非已延长或以新保证替代,只能在十年内主张。保证人可以以符合保证形式要求的书面声明,将其再延长最长十年。该声明不得早于保证终止前一年作出。
许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到十年。基础设施、房地产和船舶融资则往往更长,保证还会通过修改和再融资从一笔融资延续到下一笔。依赖自然人保证的贷款人,应从最初签署之日起而不是从最近一次修改起计算十年期限。
8. 选择英国法能起多大作用
贷款人可以主张,这些土耳其规则对适用英国法的保证一概不适用。这一主张有一部分很有力。其余部分取决于土耳其法院如何对每条规则定性,而相关判例很少。
先看形式。MÖHUK第7条允许法律行为采用行为地国法或支配其实体问题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符合《防止欺诈法》第4条的英国法保证,无论在何处签署,都满足后一选项。按照这一推理,缺少亲笔书写的最高额或使用电子签名,并不使其无效。相反的观点是,《债法典》第583条和第5070号法律第5条属于直接适用的规则,而MÖHUK第6条无论准据法为何都予以保留。这些规则的保护目的支持后一观点,第7条的开放措辞则指向另一方向。
配偶同意更难处理。土耳其法院可能以四种方式对其定性。若视之为对已婚者提供保证之能力的限制,如一项近期研究所述,它将依MÖHUK第9条适用保证人的国籍国法。若视之为婚姻的一般效力,它将依第13条第3款适用夫妻共同的国籍国法。若视之为直接适用的规则,它将依第6条适用。只有将其视为合同实体问题时,作为所选法律的英国法才会将其排除。
对于与土耳其公民结婚的土耳其保证人,经由第6条和第13条的路径都会回到第584条。经由行为能力的路径也是如此,但有一项保留。MÖHUK第9条第2款规定,依其国籍国法无行为能力的人,如行为地国法认为其有行为能力,则受其所为法律行为的约束。该规则不适用于家庭法和继承法上的行为,以及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物权。在伦敦签署的保证属于商事行为,因此签署地点可能具有意义。
第598条的十年期限对贷款人较为有利。它涉及保证人义务的存续期间,属于合同实体问题,由作为所选法律的英国法支配,除非法院将其视为直接适用的规则。
我们未发现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将这些规则适用于英国法保证的已公布判决。这些问题悬而未决,在土耳其被诉的保证人一定会提出。即使贷款人最终胜诉,每一个问题都会增加执行的时间和成本。
执行有关保证的英国判决时,同样的不确定性会再次出现。MÖHUK第54条第1款(c)项要求判决不得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我们认为,一项依英国法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判令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判决,不应仅因土耳其法会作出不同结论而无法通过这一审查。保证人会主张相反观点,结果并不确定。
实务上的教训很简单。遵守第583条和第584条,贷款人付出的只是一次会面、一些纸张和保证人配偶的一个签名。指望英国法帮自己绕开这些规则,代价可能是数年时间。
9. 土耳其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英国法融资提供担保的土耳其公司,带来的是另一类问题。首先是签署。2009年《海外公司(文件签立及押记登记)条例》(Overseas Companies (Execution of Documents and Registration of Charges) Regulations 2009)针对这一情形调整了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依英国法,海外公司可以按其设立地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方式签立文件。对土耳其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意味着由在商事登记簿登记代表权、并载于其签字样本中的有权人签字,通常还以批准该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为依据。公司的义务如属保证,签字人须填写第583条要求亲笔书写的内容。
第二个问题是公司是否有权提供该担保。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TK)第395条第3款允许集团内公司相互提供保证和担保,但须遵守第202条。第202条禁止控股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使子公司提供给其造成损失的保证、担保或票据保证。损失在同一财务年度内实际得到补偿的除外。子公司在该年度结束前获得写明补偿方式和时间的等值请求权的,亦然。两者均未发生的,子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可以要求控股公司及其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成员赔偿子公司的损失。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将赔偿支付给子公司,即使子公司并未破产。控股公司设在国外的,诉讼在子公司所在地的商事法院提起。
第202条并不使向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它分配的是责任,并使土耳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享有贷款人不愿看到的请求权。如能证明一家独立公司的董事会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本着诚信并以审慎管理者的注意行事,也可能进行同一交易,则无需赔偿。对子公司毫无益处的担保很难通过这一检验。担保费、分得部分贷款资金或其他有据可查的利益,则使其更容易通过。 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费用的,第5520号《公司税法》第13条要求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费用,并将相关计算资料作为证明文件予以保存。
TTK第380条更为严格。股份公司不得为取得本公司股份之目的向他人提供预付款、借款或担保,此类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属于信贷和金融机构营业范围的交易,以及为员工取得股份而进行的交易,有狭窄的例外。在收购融资中,土耳其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份价款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属于禁止范围。收购完成后希望从目标公司获得信用支持的贷款人,在依赖该支持之前,需要就该规则如何适用于具体结构取得意见。
TTK第395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不得为非股东的董事会成员提供保证、担保或其他担保。第393条所列非股东的董事亲属,亦适用同一禁止。由公司担保的董事个人贷款,是需要留意的情形。
这些规则属于支配土耳其公司本身的法律。MÖHUK第9条第4款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其章程所载住所地法,第6条则保留土耳其直接适用的规则。贷款人应当假定,无论担保适用何种法律,土耳其法院都会对土耳其担保人适用这些规则。
土耳其外汇管理规则造成的障碍,比贷款人有时预想的要小。依《保护土耳其货币价值第32号决定》第18条,无论债务人位于土耳其还是境外,土耳其居民均可自由地向境外人士提供担保和保证,因此保证本身无需批准。限制针对的是借款。依第17条,没有外汇收入的土耳其居民不得从境外借入外币贷款,除非适用例外情形,例如贷款余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且贷款必须通过银行使用。这些规则涉及直接借款的土耳其公司,而不涉及借款并从土耳其取得担保的英国控股公司。
10. 保证适用土耳其法的情形
贷款人可能更愿意采用适用土耳其法的保证,或在英国法保证之外另取一份土耳其法保证,以便无需先在国外取得判决就能在土耳其追索。此时整个关系受土耳其法支配,若干任意性规则随之适用。
依TTK第7条,商事债务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通知保证人债务未获清偿之前,不得对其计收迟延利息。依《债法典》第586条,债权人可以先于债务人追索连带保证人,但须债务人迟延履行且催告无果,或债务人明显无力清偿。如债权另以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或债权质押担保,债权人须先实现该质押。如法院事先认定质押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或债务人已破产或已获准和解宽限期,可以跳过这一步骤。
第594条要求债务人迟延支付本金或半年期利息满六个月时,债权人应通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或申请和解程序的,债权人须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债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在保证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范围内,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依第590条,即使主债务因债务人破产而提前到期,在约定的到期日之前也不得追索保证人。
英国融资协议有其自身的迟延利息和通知条款。持有土耳其法保证的贷款人,应把这些土耳其法步骤纳入其违约处理程序,因为向借款人发出的通知并不一定满足这些要求。
币种同样需要注意。适用土耳其法的保证以欧元计价的,除合同要求以该外币本身付款外,《债法典》第99条允许保证人按付款日汇率以土耳其里拉付款。债务到期未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该外币付款,或按到期日或实际付款日的汇率以里拉付款。希望以欧元收款的贷款人应当明确约定。
11. 修改、再融资与保证人
融资在存续期间会发生变化。金额会增加,期限会延长,定价会调整,融资本身也会被替换。英国法通过保证的措辞处理这一问题。在2005年Triodos Bank NV v Dobbs案中,保证允许贷款人在不征询保证人的情况下约定修改。上诉法院认定,该条款涵盖原保证总体范围内的真正修改,但不涵盖实质上构成不同义务的新融资。原贷款的保证人,对后来为不同目的提供新资金的融资不承担责任。
土耳其法通过更严格的路径得出相似的结果。事后增加保证人责任的变更,未依第583条的形式作出的,不生效力;上限提高时,须重新亲笔书写新的金额。依第584条第2款,变更增加金额或把一般保证变为连带保证的,还须取得配偶同意。与新借款人或以新融资进行的再融资,最好按新保证处理:重新签字,重新亲笔书写上限,重新取得配偶同意。
两个体系指向同一做法。融资发生实质变化时,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就修改后的融资确认保证。对土耳其自然人而言,这一确认应符合土耳其法规定的形式。
12. 土耳其借款人申请和解程序时
和解程序保护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其保证人。在宽限期内,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İİK)第294条禁止对债务人执行,但并未把这一保护延及保证人。《债法典》确认了债权人的地位。依第585条,债务人一经获准和解宽限期,即使是一般保证人也可以被直接追索。依第586条,此时可以在实现质押之前追索连带保证人。
债权人自己的投票至关重要。İİK第303条规定,未同意和解的债权人对共同负责人的一切权利均予保留。同意和解的债权人,只有在曾向共同负责人提出以清偿换取转让其债权的情况下,才保有这些权利。他还必须至少提前十天将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他们。假设一家伦敦贷款人在未向为贷款提供保证的创始人和集团公司发出该通知的情况下,投票赞成土耳其借款人的和解。那么它就可能面对其已放弃对他们的权利的主张。《债法典》第594条第2款还规定了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和解情况的义务。
保证适用英国法时,这些土耳其规定并不是全部答案。但其保证可能需要在土耳其执行的贷款人,仍应遵守这些规定。我们关于英国法债务与土耳其重组的文章说明了英国法如何看待影响英国法债务的土耳其和解程序。我们的和解程序指南介绍了土耳其的程序。
13. 保证人陷入无力清偿时
保证人本身无力清偿,会引出另一个问题:保证能否经受住保证人其他债权人的挑战。土耳其法允许债权人通过撤销之诉(iptal davası)使某些行为归于无效。这些规则对集团内为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的担保尤为重要。
依2025年12月修正后的İİK第278条,在对债务人签发资产不足证明书或宣告其破产前一年内实施的无偿行为可被撤销。与包括配偶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行为,除非证明系按实际价值有偿进行,均视为赠与。保证是付款承诺而非赠与,但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会主张无偿提供的保证属于无偿行为。保证人收取的费用或获得的其他有据可查的利益,是对此最好的回应。
第279条针对的是财产担保,而不是人的保证。在同一一年期间内为既存债务设定的质押无效,除非债务人此前已承诺提供担保。第280条在时间上更宽。资不抵债的债务人以损害其债权人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如对方知道该目的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或存在应当知道的明显迹象,可被撤销。须在该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对债务人启动扣押或破产程序。
本身处于和解程序中的保证人还受另一项限制。依İİK第297条,处于和解宽限期内的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提供保证、设定质押或实施无偿行为,违反者无效。第288条使临时宽限期产生同样的效力。因此,要求处于和解程序中的集团公司提供新的或增加的保证的再融资,须取得法院许可。
14. 在何处起诉保证人以及如何收回款项
英国法保证通常赋予英国法院管辖权,并要求保证人在英格兰指定送达代理人。这一指定很有用。依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6.11条,起诉状可以按合同指定的方式或在合同指定的地点送达,向代理人送达可以避免境外送达的延误。合同赋予英国法院管辖权的,CPR第6.33(2B)条允许无需法院许可即可在联合王国境外送达起诉状。没有代理人时,在土耳其的送达通常须依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经土耳其中央机关进行,并附土耳其语译文,耗时数月。
土耳其法院尊重选择外国法院的协议。MÖHUK第47条允许因债务关系产生且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的当事人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须有书面证据证明。此时,只有在外国法院认定自己无管辖权,或被告未对土耳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土耳其法院才会审理该案。
在伦敦胜诉只是第一步。保证人的资产通常在土耳其,英国判决须依MÖHUK第50条和第54条取得土耳其的执行裁定(tenfiz)。条件包括互惠、不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公共秩序,以及被告已被适当传唤并获得陈述机会。在涉及英国判决的土耳其程序中,是否存在互惠,正反两种主张都有人提出。我们关于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在土耳其的执行的文章介绍了相关程序。
仲裁可以避开互惠问题。伦敦作出的仲裁裁决依《纽约公约》在土耳其执行,土耳其和联合王国均为该公约缔约国。因此,预计要在土耳其收款的贷款人,可能更愿意对土耳其保证人的担保采用仲裁。我们关于土耳其与英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章讨论了条款的起草。
印花税是另一个实际问题。依第488号《印花税法》,保证或担保文件按金额的0.948%缴纳印花税,每份文件设有每年重估的上限。在国外签署的文件,一旦提交给土耳其公共机关或以其他方式在土耳其被援用,即须纳税,由提交或援用该文件的人缴纳。与银行、外国信贷机构和国际机构发放的贷款及其担保有关的文件免税。为此类贷款人的贷款提供的保证应可享受免税。为其他种类债务,例如欠供应商的贸易债务提供的保证,则不享受。某一非银行贷款人是否属于外国信贷机构,应在签署前核实。
15. 案例
一家伦敦信贷基金向一家英国控股公司提供5000万欧元贷款。该控股公司拥有一家土耳其股份公司,后者在布尔萨经营一组食品工厂。部分贷款用于控股公司收购土耳其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土耳其公司为全部融资出具适用英国法的“guarantee and indemnity”。创始人也出具了同样的文件。他是居住在伊斯坦布尔的土耳其公民,持有控股公司的多数股份,并担任土耳其公司董事会主席。两份担保均涵盖全部应付款项,约定英国法院专属管辖,并在伦敦指定了送达代理人。两份文件均在交割时于伊斯坦布尔以电子方式签署。创始人已婚,但没有人向他的妻子要求任何文件。
三年后,借款人违约。基金通过代理人向创始人送达,在伦敦取得判决。随后,基金向伊斯坦布尔一家商事法院申请,对创始人和土耳其公司执行该判决;土耳其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在土耳其。
创始人依据上述各点构筑抗辩。他主张《债法典》第583条和第5070号法律第5条属于直接适用的规则,电子签名和缺少亲笔书写的上限都不满足这些规则。他称配偶同意属于行为能力或婚姻效力问题,应适用土耳其法,而保证是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他认为执行一项无视这两点的判决违反公共秩序。基金则援引MÖHUK第7条和第24条以及公共秩序例外的高门槛。基金还以创始人担任土耳其公司董事会主席为由援引2013年的例外,创始人则答辩称借款人是英国控股公司,而不是他所管理的公司。基金很可能胜诉,但将在土耳其法院耗费很长时间,其间创始人的资产仍暴露于其他债权人。
土耳其公司援引TTK第380条。该担保所担保的款项中,包括用于购买土耳其公司自身股份的资金,至少在这一范围内很可能无效。由于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一无所获,其余部分的责任也使其面临公司债权人依第202条提出的请求。
同一笔交易,只需很少的额外成本就可以用不同方式记录。创始人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纸面保证,并亲笔写下最高额、日期和“müteselsil kefil”字样。最高额定为6500万欧元,以涵盖利息和费用。其妻在他签字之前签署一份写明该保证及其上限的同意书,基金记下十年期限。土耳其公司的担保排除用于购买其股份的那部分融资,其董事会记录公司获得的利益和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的费用。公司通过其签字样本所载人员在纸面上签字。基金核实外国信贷机构贷款的印花税免税是否适用于自己,或将税款列入预算。如预计要在土耳其执行,基金会考虑对担保采用伦敦仲裁。这些步骤都不改变商业交易本身,而每一步都消除了一项抗辩。
16. 签署前应当解决的问题
在土耳其保证人的担保签署之前,贷款人应当知道保证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如是自然人,应当知道其是否已婚、2013年的例外是否明确适用,以及由谁、在何时签署配偶同意书。贷款人应当决定担保是否以纸面形式签署、在何处签署、原件由谁保管。应当确定保证人将书写的最高额,核实其是否涵盖利息、迟延利息和费用,并记下自然人保证人的十年期限何时届满。
如是土耳其公司,贷款人应当知道该担保是否使公司受益,以及债务中是否有任何部分用于为公司取得自身股份提供资金。还应当知道母公司将如何处理第202条的问题。贷款人还应决定在何处起诉和执行,仲裁是否适合其将要追索的资产,以及文件在土耳其使用时是否会产生印花税。
另有两项核查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贷款人应当确认保证人具备清偿能力且未处于和解程序中,因为在无力清偿前不久提供的保证可能受到挑战,而处于宽限期内的保证人未经法院许可不能提供保证。借款人本身是土耳其公司的,贷款人还应确认外币借款规则允许该笔贷款。
结论
土耳其保证人的担保,往往是一份适用英国法、却要在土耳其接受真正检验的文件。英国法决定保证人承诺了什么,只要求书面形式和签名。土耳其法要求更多:亲笔书写的上限和日期、纸面签名,以及已婚自然人保证人须事先取得的配偶书面同意。土耳其法还限制土耳其公司为其集团和为购买自身股份所能提供的担保。
选择英国法能回答其中一些问题,另一些则仍悬而未决。形式要求大概可以依英国法满足。配偶同意、直接适用的规则以及土耳其公司法则远不那么确定,土耳其保证人会利用其中每一项来拖延执行。
对贷款人而言,答案是在签署时同时满足两个体系的要求。土耳其的要求在签署担保时满足成本很低,违约后再去争辩则代价高昂。保证人及其顾问也应知道,未履行这些形式要求而签署的英国法担保,在土耳其并不必然无效,结果取决于土耳其法院如何对每条规则定性。
Terziolu & Partners 如何提供协助
Terziolu & Partners 在公司与商事业务中,就跨境融资中的保证和担保为贷款人、借款人、创始人和土耳其公司提供咨询。这包括土耳其法对个人担保和公司担保的要求、配偶同意、集团内担保和财务资助禁止。这还包括安排英国法文件在土耳其的签署。通过我们的争议解决业务,我们处理借款人和解程序中对保证人的请求,以及针对土耳其保证人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这些事务很多涉及英国法融资文件和在伦敦进行的程序。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通过跨境法律协调工作,在伊斯坦布尔与伦敦之间协调土耳其和英国两方面的步骤,并与各法域具备相应资格的律师合作。如需在签署前审阅担保,或在违约后采取行动,请联系我们。
主要立法、判例与资料
土耳其
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TBK):第19条(解释)、第99条(外币债务的清偿)、第128条(承诺第三人行为)以及第581条至第603条(保证)。核心条文为第583条(形式)、第584条(配偶同意,包括2013年第6455号法律增加的第3款)、第585条和第586条(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第589条和第590条(责任范围与对保证人的追索)、第594条(通知、破产与和解程序)、第598条(十年后终止)以及第603条(适用范围)。
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TK):第7条(连带责任与迟延利息)、第202条(集团中子公司的保护)、第380条(财务资助)以及第395条(与董事会成员的交易及集团内担保)。
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MÖHUK):第6条(直接适用的规则)、第7条(形式)、第9条(行为能力)、第13条(婚姻的一般效力)、第21条(物权)、第24条(合同)、第47条(管辖协议)、第50条和第54条(外国判决的执行)。
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İİK):第278条至第280条(无偿行为、无力清偿前期间内的行为以及以损害为目的的行为的撤销;第278条经2025年第7571号法律修正)、第288条和第297条(临时及最终宽限期的效力)、第294条(宽限期内禁止执行)以及第303条(对共同负责人的权利)。
第5070号《电子签名法》:第5条,经第6728号法律(2016年)和第7349号法律(2021年)修正。
第488号《印花税法》:第1条、第3条和第14条;表一第I(A)(3)项(保证、担保和质押文件);表二第IV部分第23项(银行、外国信贷机构和国际机构发放的贷款)。
第5520号《公司税法》:第13条(转让定价与独立交易原则)。
《保护土耳其货币价值第32号决定》:第17条(境外外币借款)和第18条(担保与保证)。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统一判例大会,2018年4月20日,E. 2017/4,K. 2018/5:第584条不适用于票据保证。
Banu Bilge Sarıhan, “Kefalet Sözleşmesinde Şekil ve Eşin Rızası”, Selçuk Üniversitesi Hukuk Fakültesi Dergisi 30(1), 2022:形式、亲笔书写内容、代表人签署以及2013年配偶同意例外的范围。
《纽约公约》缔约国状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65年《送达公约》状况表。
英国
Statute of Frauds 1677,第4条:保证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经签署。
Overseas Companies (Execution of Documents and Registration of Charges) Regulations 2009,第4条:依英国法海外公司签立文件。
Civil Procedure Rules,第6部分:第6.11条(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和第6.33(2B)条(合同赋予管辖权时无需许可的境外送达)。
Golden Ocean Group Ltd v Salgaocar Mining Industries PVT Ltd [2012] EWCA Civ 265: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和电子签名订立的保证,并讨论了Actionstrength Ltd v International Glass Engineering SpA [2003] UKHL 17。
Associated British Ports v Ferryways NV [2009] EWCA Civ 189:guarantee还是indemnity属于解释问题,适用Moschi v Lep Air Services Ltd [1973] AC 331。
Triodos Bank NV v Dobbs [2005] EWCA Civ 630:现有保证下的修改与新融资。
Waller-Edwards v One Savings Bank Plc [2025] UKSC 22:非商业保证交易中贷款人何时负有审查义务,并阐述了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v Etridge (No 2) [2001] UKHL 44及贷款人必须采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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